志愿服务丨“法韵书香”民法典系列知识问答

  通州区图书馆“法韵书香-法律帮助在身边”线上志愿活动宗旨:为满足市民对法律知识日益增长的需求,提升市民法律水平提供助力;为建设形成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高速发展的法治社会提供助力;为弘扬运河文化精神、建设大运河文化带提供助力;为副中心文化建设提供助力。
  Q&A
  Q1: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A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讨论“夫债”是否需要“妻还”,涉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夫债”仅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债”不用“妻还“。例如,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他人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不必要需求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债务;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等。
  Q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年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A2:双方又分居已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Q3: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A3:有权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Q4: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应由哪一方抚养?
  A4:父母离婚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Q5 :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A5:老高有两种方式障保姆的居住权利。第一,老高可以与保姆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二,老高可以在遗嘱中为保姆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故保姆在取得居住权后不能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或再设立遗嘱由他人继承;原则上居住权为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Q6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A6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Q7 :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A7 :老王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Q8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A8: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撤销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才行。《民法典》实施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只要符合法定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Q9 :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A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老王如果想要以录音录像方式设立遗嘱,应当找到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设立遗嘱过程中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并在录音录像过程中记录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特别要注意的是,老万所找的见证人,第一,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Q10 :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A10:可以。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Q11 :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A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Q12 :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A12:在法定继承情形下,侄子或外甥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代为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张三为例,张三有一位哥哥张四,张四因意外不幸离世,去世前他们的父母都健在,张四生前育有一子小张,现在张三、张四的父亲年老去世。小张系张三的侄子,根据法律规定,张四作为继承人,先于继承人,即他的父亲去世,小张作为张四的直系晚辈血亲,对张四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享有代为继承权。
  本期活动关于《民法典》中12个常见社会法律问题的由法韵书香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孙健律师进行线上解答。

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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