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1983]37号
通州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科、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转发文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198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