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198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科、局,县属各公司: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委员会、市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来通县兴办第三产业者,需凭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与县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接洽。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
(转发文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198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