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1983]19号
各公社管委会,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科、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郊区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
(转发文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198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