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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9〕1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州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通州区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 号)、《北京市委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京发〔201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2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各项指标。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统筹本辖区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将责任压实到村两委,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耕地,加强耕地管理,制定巡查办法,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撂荒、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整改,并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第四条  各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域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包括: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开展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耕地,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本村域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撂荒、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整改要求,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和法制观念,珍惜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积极配合乡镇开展自查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委通州分局对违法破坏耕地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和监察部门启动相关责任追究。

第六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规划自然委通州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经管站、区种植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区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根据《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将确定的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复垦新增耕地管护、耕保责任书签订以及违法占地整改等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可调整地类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全区2006-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9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8万亩。各乡镇政府2006-2020年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上签订的面积。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十二条  自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乡镇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并对考核内容开展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分别报送区级各考核部门。市规划自然委通州分局组织区级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政府自查和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加强和整改措施,撰写区级自查报告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章  期中检查及期末检查

第十四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一个规划期。 

第十五条  配合市级部门期中检查。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一次,由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结合市级部门工作部署,由区级考核部门配合开展我区期中检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上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对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将自查结果分别报送区级考核部门。区级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和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加强和整改措施,撰写自查报告,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配合市级部门期末检查。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一次,由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结合市级部门工作部署,由区级考核部门配合开展我区期末检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上级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对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各乡镇政府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级考核部门。区级考核部门进行抽查,根据自查、抽查和有关督察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加强和整改措施,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指标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八条  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区级考核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管理范畴,列为乡镇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实绩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该办法内容由市规划自然委通州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解读:(通政办发〔2019〕1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通政办发【2019】10号.doc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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