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6-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通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向公众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传播人类优秀文化,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系统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资源,向公众提供查询、借阅、参考咨询服务。
  (二)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讲座、培训、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
  (三)为公众提供学习、交流与休闲空间。
  (四)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服务;为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五)研究与开发地方文献,挖掘、整理、传承运河文献,加强古籍保护,促进地方文化传承与发展。
  (六)对街道社区图书馆业务和公共阅读活动进行专业指导。
  (七)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应当由通州区图书馆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三条  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设置党支部书记1人, 党支部委员共5人。党支部书记由馆长担任。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通州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通州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四)监督通州区图书馆理事会运行。
  (五)考核通州区图书馆馆长。
  (六)审核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理事会成员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区图书馆馆长及职工代表、社会人士、读者代表组成。经行政主管部门遴选审核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通州区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通州区图书馆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州区图书馆管理制度。
  (四)听取、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五)监督图书馆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八)为充分征询和吸收读者意见,设立理事接待日,每位理事轮流接待读者。理事应该积极认真接待读者,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理事8名,由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或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理事。(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
  (一)业务发展规划;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机构设置方案;
  (四)重大财务事项;
  (五)章程修改,
  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通州区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通州区图书馆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通州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
  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图书馆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四)图书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通州区图书馆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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