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通州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网站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网站实行“全区一网”建设,即搭建统一的通州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北京通州”政府网站,区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新建政府网站,可在“北京通州”政府网站上建设站点、特色频道、专题专栏等。
“北京通州”政府网站是我区行政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民互动和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我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负责政府网站的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信息中心)承担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区互联网办公室统筹协调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通州公安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与等级保护、监测预警等。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网站各站点、特色频道、专题专栏等栏目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信息更新等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办,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互联网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协办,每年召开一次,协调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重大事项,指导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第二章网站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通州”政府网站域名为
://.bjtzh.gov.cn,各部门、各单位建设的站点、特色频道、专题专栏地址为
://***.bjtzh.gov.cn/xxx,其中***为站点名称,xxx为特色频道、专题专栏名称。
第六条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版、繁体中文版和英文版,随着实际需要应逐步扩大语言服务范围。
第七条政府网站采用统一的风格标准,各站点、特色频道、专题专栏等栏目设计,可在遵循统一风格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
第八条政府网站应当提供特殊形式的服务,尽可能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群体的需求。
第九条政府网站是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第一媒体,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公开的信息应首先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第十条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提供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对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审核,谨慎提供,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第十三条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软件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应全年每天24小时开通运行。
第三章信息维护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的审核与发布。信息提供部门实行“三审三校”审核机制,即信息员编辑信息、审核校对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校对;分管领导审核校对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校对;主管领导审核校对后,送审。主管部门实行“两审两校”发布机制,即政府网站编辑审核校对各部门、各单位送审的信息后,报政府网站总编辑审核校对;政府网站总编辑审核校对后,发布。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各站点、特色频道、专题专栏等各栏目内容保障,按“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网站信息采集、编校、审核和报送工作流程及各自权限,做好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检查政府网站中涉及本部门的静态信息,对失效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失效的文件要及时按规定标注废止章,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安全、完整和统一。
静态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内设机构、领导简介等单位情况,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部署、办事指南等政务信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动态信息栏目,各部门、各单位每周更新条数不少于2条,每月更新条数不少于10条,保证信息更新和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政务动态信息主要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情况,部门工作动态和行业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对于超过3个月未更新的动态类栏目,须合并栏目或撤销栏目;对于超过6个月未更新的特色频道、专题专栏及动态类栏目须撤除。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所承担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内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责任栏目内容保障的具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政府网站正常运转和为网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宣传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应组织发布。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各栏目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发布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区互联网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信息中心)对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及网络环境安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对其建设的站点、特色频道和专题专栏等责任栏目内容安全负责,区公安、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与政务不符的活动,不得涉及广告等盈利性业务,不得链接商业性网站。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要做好等级保护,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公安、机要、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性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性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容灾备份,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政府网站各栏目信息内容保障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发布信息内容不涉密。
第三十条政府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三十一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信息中心)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3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区国家保密局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各站点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在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政府网站各站点、特色频道、专题栏目等栏目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通过指导、检查和考核,不断推进政府网站建设。
第三十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政府网站的管理、维护及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及服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