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通图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根据《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自愿、无偿地服务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首都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条 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以“传播文化,服务通图”为原则,热心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通图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文化志愿者的文化专长、服务意向和业务能力对志愿者按活动项目进行分组,安排志愿者参与适合的文化志愿项目,承担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一)通图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自助借还设备使用与指导志愿服务
2、图书交换志愿服务
3、扶盲助残志愿服务
4、少儿读者阅读指导与推广
5、大型讲座及演出会展服务
6、一般性读者咨询与解答服务
7、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三)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四)每位文化志愿者正式上岗服务前必须完成上岗培训,培训采取入门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入门培训重点加强文化志愿者对于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与通图文化志愿服务相关的协作单位及志愿服务团队和个人代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布置、沟通、协调有关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统一着文化志愿者服装或佩戴文化志愿者标识。
第三章 招 募
第五条 通图文化志愿服务工作面向团体和个人招募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图书馆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大中专学生。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为通图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四)年龄在14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五)具有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注册文化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可直接提出申请,填写《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申请表》和《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团队申请表》
(二)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中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分中心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四)自觉维护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表彰机制,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将定期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文化志愿者典型。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通州区图书馆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图书馆声誉的;
(三)文化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次以上或一年内没有参加志愿服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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