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45) ​
  45、为什么会发生运丁盗卖屯田的情况,清政府是怎样加强管理的?
  运丁除屯田收入之外,出运时有月粮、行粮,有漕赠、漕截等收入,总量很是可观,但由于漕政腐败,沿途漕务官吏都对运丁进行勒索。再肥的羊也经不住成群蚊蝇连年累月的叮咬,运丁因此经常入不敷出。据包世臣在《安吴四种·卷七》中记载:“旗丁所得津贴不敷沿途闸坝、起拨、盘粮、交仓之费,倾覆身家,十丁而六。”运丁出运,除了经常处于各地官吏盘剥,以致经济方面困窘不堪以外,还常有性命之忧。“倾覆身家,十丁而六”,是说出运的出险率在60%,即10人中常死伤6人。运丁冬出冬归,终年辛劳,而征途中涉江过河,艰险无比,动辄舟覆人亡,丧命倾家,因此,运丁视出运如畏途。据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15》记载[1]:因为出运艰难,运丁千方百计地逃脱军籍。有的将屯田出售后买入民产,向州县纳粮;有的在科考之年假冒民籍应试,以图混入官场;有的以民籍身份花钱捐官。官府佥选运丁时也是上下串通,卖富差贫,百弊丛生。杨锡绂还写道:“富且贵者以势力求脱,而所佥选皆无力之穷民。”被迫出运的大多是家境窘迫的穷人。江西赣州运丁“其穷彻骨,临至河西务剥米时,米已上船,而剥价不能开发”;“回空则身工饭米全无,无所不卖,尚有遗弃之虞”。江安粮道各卫帮运丁为支付沿途耗费,不得不重利借债;回空无资,“不得不变卖蓬桅什物”;“一船蓬桅绳索在南置备,最少需银七八十金,而在北变售,得价不及一半,及至次年出运又复置备”;年复一年,“愈成疲困”[2]。运丁因困窘被逼无奈,只能在州县兑粮时向州县百般勒索,以致帮费有增无已;州县被迫在征漕时采取浮收、勒折、敲诈等各种手段,将所有负担转嫁到粮户身上,恶性循环,从而加剧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处于社会底层的运丁,出于经济窘困,除了典卖一切可卖的个人之物外,最后则被迫违禁典卖屯田。乾隆至嘉庆年间(1736—1820),典卖屯田的事例最多。扬州卫仪真帮屯田原额为171577亩,典卖32993亩,占19.23%。扬州卫头帮屯田原额为37740亩,典卖29884亩,占79.08%;镇海卫金山帮屯田原额为35944亩,典卖多达29222亩,占81.31%;庐州卫头、二、三帮屯田原额为208700亩,典卖151100亩,占72.35%;和州含山卫屯田原额为449473亩,大部分陆续典卖,所剩无几。运丁为图苟延旦夕,被迫出卖屯田,而富豪吏胥则乘机侵夺。乾隆年间,江苏丹阳县某豪强侵占镇江卫屯田273亩,为了达到长期侵占的目的,将其编入民粮田。山东临清卫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屯田失额达7358亩,其中豪强侵占1400亩,卫军“侵隐”5958亩。河南省睢州、鹿邑、柘城、太康四州县曾清出被“侵隐”的屯田722300亩。湖南省各卫曾清出被“侵隐屯田806542亩。之所以出现这样情况,先有运丁贫困,才有豪强和吏胥的侵夺。“侵隐”就是盗卖的代名词。
  屯田失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荒废无收,而荒废的主要原因则是运丁逃亡。屯田与民田不同,屯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屯丁以佃户的身份耕种。耕种有粮田的运丁除按亩出津银之外,还须向政府交纳田赋,也就是说,经营有粮屯田的运丁承担着既向国家缴纳土地税,还要缴纳相当于地租的津银。耕种屯田的人承担着租与税的双重负担,比普通民田的负担高出三至四倍。租税繁重是造成运丁逃亡的重要原因。
  由于屯田济运关系到漕运制度的持续,所以清政府严禁屯田买卖。乾隆《大清律例·卷9》规定:“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均照典卖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新丁,典价入官。”乾隆二十四年(1759),由于屯田典卖日渐增多,清政府补充规定:“民间私典军田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治罪,立杖一百”[3]。最低的责罚是杖40棍,加一等“立杖一百”,可将人活活打死。刑罚是相当严厉的。清代大部分屯田是配给运丁的,运丁在出运之年常将屯田出租。为防止屯田脱运,清政府对于屯田出租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均照盗卖官田律,加二等治罪,租价入官”[4]。这条规定的责罚也是相当严厉的。如果有人胆敢占用屯田不交地租,按照《大清律例》规定,惩罚尤其严重:“强占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完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屯田典卖与人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发问”[5]。在清代前期,清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维持漕运制度的正常运转和维持屯田制度的持续,收到了一定效果。
  [1] 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15》“各省卫所绅宦富户因办运艰难,遂百计图维,思脱军籍,或将本有屯田转售于人而转置民产,向州县纳粮;或考试之时冒入民籍,入学中试;或以民籍报捐、贡、监职官。”杨锡绂(1700-1768),字方来,号兰畹,江西清江人,清朝大臣。雍正五年进士,授吏部主事。累迁郎中。考选贵州道御史。十年,授广东肇罗道。肇庆濒海,藉围基卫田。岁亲莅修筑,终任无水患。 乾隆元年,署广西布政使,六年授广西巡抚。二十五年,加太子少师。二十八年,加太子太保。
  [2] 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25》。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37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3]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603》。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35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4] 乾隆《大清会典事例·卷9》。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36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5] 乾隆《大清会典事例·卷9》。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36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0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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