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50)
  50、漕船的载重量、建造程式、所用料额和编号是怎样规定的?
  漕运年代,历代对于漕船的载重量均有规定。载重量以“料”[1]为计量单位,“船料”,本是钞关根据船头宽度和船身长度计征税金的单位,后来就用作度量漕船载重量的单位。
  明代漕船大体分为河运、海运两类。河运漕船通常为“四百料”,额定“每只该运正粮三百三十石,耗米一百三十二石”;也有“五百料”或“二百料”运船。海运船称为“遮洋船”,通常为“一千料”,即载运量在1000石以上。
  明代,对于漕船的样式的规定是:内河漕船底长5丈2尺、梢长9尺5寸;头长9尺5寸,底阔9尺5寸,底头阔6尺等。海运漕船样式是底长6丈,梢长1丈1尺;头长1丈1尺,底阔1丈1尺,底头阔7尺8寸等。
  对于造船用料,天顺八年(1464)规定浅船“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松、樟、榆、槐二十余段;油、麻、铁、炭等料三千余斤”[2]。弘治(1488—1505)以后,从派征造船物料本色改为折征银两,大约每船“大料银”即木料银57两7钱7毫,“什物银”16两9钱8毫,“小料、人匠工食银”31两7毫,合计为105两5钱[3]。后来,由于物料涨价,造船料银随之上涨,通常每船造价在120两左右。浙江浅船用楠木成造,每只料价银为127两,而遮洋船每只料价银为250两至590两之间。按照明政府的规定,船厂额定料银以十分为率,其中七分派“正造”,三分派“补造”。也就是说,每年在所有的修造漕船中,更造新船占七成,补造缺额船占三成。
  为了便于管理和修造,明代漕船都有编号,编号的方法因时而异。永乐至宣德年间(1403—1435),一般以成造厂所在地作为编号依据。成造于湖广的,即编为“湖字”第几号;造于江西的,即编为“江字”第几号。天顺(1457—1464)以后,则按照承造者所属类别作为编号依据。属民造的,即编为“民字”第几号;军造的,即编为“军字”第几号。提举司造的,即编为“运字”第几号;遮洋海船,则编为“遮字”第几号。
  清代漕船大致分为三种:江西、湖南、湖北三省漕船称江广船;江南、浙江漕船称江浙船;山东、河南漕船称浅船。江广船行经长江,船身最大;江浙船行经太湖,载重量次于江广船;浅船载重量最小。
  一般来说,北方的漕船尺寸较小、体轻,南方的漕船尺寸较大,体重。在清代不同时期,朝廷对于漕船规格的要求也有变化。康熙五十二年(1713)规定:“江西、湖广两省漕船以十丈为率,短不得过九丈,其宽、深丈尺,酌量合式。”既然可以“酌量合式”,那么各地漕船大小、船型就难于一致了。雍正二年(1724),江苏布政司使郑尔泰上疏说:旧式漕船体量多大,每船装米600石外,皆供运丁揽载商货,船大行迟,有碍航运。他建议改造舟瓜 子式新船,船窄而长,易于航行,容积以1000石为准,内装漕粮600石,运丁行月口粮100石,带商货300石。但就当时河道情况,船体仍然偏大,吃水过深,航行不便。乾隆五年(1740)清政府又下令酌减漕船尺寸,规定:江广船长95尺,深6.9尺,吃水3.9尺,并将吃水线刻在漕浅板上,随时查验,以防止运丁多带土宜,影响漕运。乾隆五十年(1785)皇帝谕旨中称,除山东、河南漕船外,南方各省漕船船身过于高大,一遇风暴,往往沉溺。要求在重新打造时将船身仿照民船酌量减损,以便行动便捷。同年,重新规定漕船尺寸,并以当年为始,凡使用期限满10 年的满号船只,重新打造时都要遵照规定的尺寸、样式,违式成造者将治罪。
  乾隆中期以前,清政府吏治较为严明,所定制度尚能维持。嗣后私弊渐多,运船体量日渐增大,航行间动辄搁浅,于是嘉庆十五年(1810)又规定:江西、湖广两省漕船船身笨重,吃水较深,再次令将船身缩小。各省漕船尺寸见下表。
  道光四年(1824),两江总督魏元煜再次建议减少漕船吃水深度,建议江广船以吃水4尺3寸为度,江浙船以3尺8寸为度,较乾隆所定增加0.4尺,容量不及嘉庆船,但比乾隆船可多装米、货200石。
  清代漕船载运量,康熙年间(1662—1722)以每船装米400石为准,雍正间(1723—1735)增600石,实际运量在1000石以上。嘉庆四年(1799)江西漕船每只装米1263石。之所以加大载重量,是由于该省运丁为了增加收入,要求裁减漕船40只,而将40只应载漕米分装各船。据该省帮船运丁呈报,每船除原装米及土宜外,尚可增载200至300石,可见每船载重量达1400至1500石。
  清政府规定每只漕船可随带一只载重量100石的驳船,遇浅则驳运过滩,实际上旗丁都用驳船装载附带的土宜。嘉庆时江广船身改小,朝廷恐旗丁、水手无处装运附带的土宜,又规定随船的100石驳船可改为300石驳船,以弥补漕船改小给旗丁带来的损失[5]。然而,江、广各帮都乘机打造500石大驳船,以便多载土宜、商货。面对这种局面清政府无力禁止,只好不痛不痒地说:“本干例禁,姑念该丁等业已造办,力既不能另备,又急切难以售变。此次著准其携带,用示体恤,嗣后不得援以为例。[6]”
  [1] 1料等于325公斤。引自“百度网:一料等于多少公斤”答案。参考明代一石等于120市斤,可以理解为足以容纳一石米的空间和载重量。
  [2] 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1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 朱家相《漕船志·卷4·料额》。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1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 咸丰《户部则例·卷22》。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03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5] 《清会典事例·卷202·户部51·漕运·漕粮运船》。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8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6] 《清会典事例·卷203·户部52·漕运·驳船》。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8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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