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54)
  54、明代漕粮交兑是怎样进行的?

杨彦国摄
  漕粮交兑是征收与解运的中间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州县将每年征收的漕粮移交给运军,然后由运军运往北京。这一环节不但是物的转移,也是责任的交接,中间还有运军与州县之间对于利益的争夺。看似简单的一个工作环节,其实内容很是复杂。
  一、交兑时间。户部规定,每年十月至十二月底,各州县完成漕粮征收,本年十二月底至次年正月底要完成交兑。宣德六年(1431),户部令“军兑民粮,请限本年终及次年正月(兑)完,就出通关,不许迁延妨误农事,其路远卫所就于本部司填给勘合”[1]。正统(1436—1449)以后,因漕粮收兑的时间向后延迟,交兑的时间也后延一个月,限定“兑运民粮,务挨年终及次年正、二月以里兑完,毋令迁延妨误农事”[2]。此后,历朝漕粮交兑大体按上述时间执行。明中叶以后,由于漕政败坏,漕粮交兑的时间往往拖延时日。比如弘治(1488—1505)年间,有的州县到了四月仍未完成交兑,以致运船到达北方后遭遇冻阻。所谓“冻阻”,就是漕船到达北方已至冬季,河水结冰,漕船不能行进或被冻结在河面。
  二、交兑地点。东南各卫运军兑粮,通常是在上级指定的地点进行。万历年间(1573—1620)户部明确,“兑粮之际,水次有定地,加耗有定额,旧规各宜遵守”[3]。所谓“水次有定地,”是指江南各府、州、县应在附近水次与运军交兑漕粮;河南各地则将漕粮运抵大名府小滩(位于今大名县东北,近山东境,卫河东岸),与官军交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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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兑手续。包括州县将漕粮贮仓候兑、各卫运军到水次仓领兑并将漕粮装运上船等环节。
  “贮仓候兑”。按照规定,各州县从征粮完毕之日起,将所征漕粮运到指定的水次地点,等候运军前来领兑。其中的工作环节包括,责成州县官提前修理水次仓廒;将所征漕粮运赴水次仓廒,并将“征完运到”水次仓廒日期及时报知本省粮道。粮道官员即亲赴各州县水次仓廒“核验收贮”。这一环节的原则是,“宁可粮待船,不得船候粮”。届时,各府委派一员得力的“府佐”办理交兑有关事务。
  其次,是“赴仓领兑”和“装运上船”。各总运军委派各卫指挥一员、千百户二员,负责本总各卫所的帮船领兑漕粮。一般而言,运船抵达指定水次后,通常是由指挥、千百户,带领各运船旗甲和纲司各一名,到水次仓领兑,其余运军仍留船上,不许私自上岸。州县粮官根据上级下达的兑粮任务,将漕粮如期如数交给承运的运官和旗甲,并责成仓廒夫役将粮食运到运船上。卫所运官与州县粮官办理交接手续。
  帮船到达兑运州县后,由粮道排定各卫所前后次序。各船按照指定地点、次序前往领兑。开兑之前,漕运总督颁发全单到粮道,粮道颁发号单到州县,开明正额粮数与加耗数量,州县即照数交兑。交兑时,州县悬挂牌示,帮船挨次轮兑。
  运军到各州县兑运漕粮,户部严定期限。山东定翌年春季兑粮,江西、湖广、浙江、江南为冬季兑粮。届期,船到而州县无米可兑,责在州县;漕船没有按期到达领兑水次,责在领运官丁。州县交兑时,漕粮以干、圆、洁、净为准。如米色正常,无潮湿搀杂,即兑交上船,由监兑官出具通关米结。如有搀杂潮湿等情况,未上船之前,责在州县,运船不得收兑;米已兑交上船,责在领运官和运丁。州县与运军如因米色发生纠纷,争执不下,由监兑官将米样封送漕运总督和巡抚验定。
  帮船收兑漕粮完毕,由领运官将本帮运船行月粮米数目,开兑、开行、过淮、到通、回空期限,以及查验米色并无搀夹杂等项,依式填注于全单之内,由地方官加盖印信为凭,即可离开水次,按照运程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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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兑办法。为了确保交兑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漕粮交兑之际,明政府都派遣户部主事(即监兑主事)、巡漕御史,到各地监督交兑工作。起初,户部只委派主事一名,明后期交兑延迟,正德七年(1512)规定,朝廷派遣户部主事四员到各地监兑,违限者要治罪[4]。可见,自正德年间起,各地违期的情况已相当严重,必须加强催督,以保证漕粮能够按时起运。
  监兑工作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户部主事亲临各水次,监督运军与州县粮官按期交兑;二是对于在交兑中故意“刁难迟滞”的运官、旗甲人等,由监兑官开出“揭帖”上报户部,以便做出处罚决定;三是及时向户部报告交兑的情况,包括“粮米数目”及“各船编号”和“运军花名”等,以便户部及时掌握各地兑粮的情况,并作为对各级运官考核的依据之一。
  以上记述的是漕粮交兑的工作环节,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记述,那就是有关官吏是怎样借交兑环节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兑运使费。明中叶以后,政治腐败吏治黑暗,各级官吏贿赂公行,尤其是在漕粮兑运过程中,从漕司衙门、地方官府到运军无不视漕粮为奇货,借漕运各个环节贪污勒索,各种使费、常例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下面着重记述兑粮环节中的各种使费。
  运军为了能够弄到更多的钱粮, 以便应付沿途关卡吏役的勒索,在州县水次兑粮,通常会有“加赠、折耗、踢斛、淋尖、话会、回筹、晒扬、顺风”等各种名目向兑粮州县进行搜刮。大抵“每米百石,勒耗米二十余石,又勒纲司、话会二三十两。稍不如意,鼓噪随之”[5]。湖广运军到所属州县兑粮时,勒索的名目特别多,计有花红酒席、过会、淋尖、踢斛、无筹、酒舱、舵工、纲司等等,各种耗费名目无数,大约每只漕船“有费至廿(两)者”;倘逢“恶军”,“不如其意,损米更多,加八尚不足其欲也”[6]。“加八”,即加至八成,即加80%还不满足。
  在清代,漕船帮费支出在各州县占有极大比重。道光十九年(1839),苏州府元和、吴江等县,松江府上海县,每县支出帮费银元14万至16万元,是年,江苏全省共支出帮费银100多万元[7]。清中叶以后,有漕州县帮费支出过多,逐渐形成一个严重的财政问题,有的州县靠提前预征地丁银,有的则靠借贷应付运军。

杨彦国摄
  [1] 《明宣宗实录·卷84》, 宣德六年十月丙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6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勘合”,即漕粮交接手续。
  [2] 《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甲午。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6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 《明神宗实录·卷528》,万历四十三年正月壬申。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6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 《明武宗实录·卷95》,正德七年十二月辛丑:“各处兑运稽迟,请遣户部(主事)官四员领饬监兑,申明期限,违者罪之”。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6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5] 《明经世文编卷503》载黄廷鹄《役法原疏》。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6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6] 马歘《先雉纂》。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6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7] 《议漕折钞·卷10》,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鸿胪寺卿金应麟奏折。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20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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