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55)
  55、明代解运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清代是怎样解运的?

老皮摄
  明初定都南京,漕粮征运限于江南地区,漕粮由农民运至南京。北疆的粮饷数量不多,则采取海运与河、陆相兼的办法运送。定都北京以后,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相距遥远,漕粮的解运方式逐渐变化。
  永乐十三年(1415),会通河通航,海运和水陆兼运停止,专一内河航运。原来从事海运的官军大部分转到河运上来,不在征调民夫。明政府又在运河沿线设置了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大仓群,作为千里运河间漕粮的中转站。各地漕粮,由农民运至淮安等四仓,再由运军分段转运。浙江和南直隶运军负责将漕粮由淮安转运到徐州,京卫运军负责由徐州转运到德州,山东、河南官军负责由德州转运到通州。每年转运四次,总计可运300万石。当时从事内河漕运的船只5000余只,其中3000只漕船负责从淮安运粮北上至济宁,另外2000只负责从济宁仓运粮到通州。以后,一年四次又改为一年三次。这种由运河沿线官军分段递运的方法称“支运法”,也称“转运法”[1]。在实行“支运法”的同时,遮洋总(明代的海军)每年将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收兑的漕粮30万石,十分之二运往天津,十分之八经蓟运河运交蓟州守军。
  由农民运送漕粮的弊端一是耗费民力,二是耽误农作,三是没有严密的组织,运粮往往误期,四是中间环节过多,漕粮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查。永乐二十一年(1423),平江伯、漕运总兵陈瑄提议:军队一年中可以完成三次运输,请将其中的两次运到京仓,一次运到通州仓[2]。宣德六年(1431),陈瑄又建议说:江南农民运粮到徐州、临清等仓,往返将近一年,耽误农时。如果只让他们运到淮安或瓜洲(扬州城南),然后将漕粮兑给官军运至北京,由农民给予路费,这样,则官、民两方便[3]。河南漕粮则由农民运至大名府小滩,兑给遮洋总。然后根据路程远近,由农民付给运军“路费耗米”即运费。当时,这种方法被称为“兑运法”。实行兑运法后,每年漕粮运抵北京的有400万石,明政府决定:“京仓贮十(分之)四,通仓贮十(分之)六”[4]。
  关于运费,经户部会议决定,官军兑运漕粮的运费称为”耗米”,湖广地区正额漕粮每石加收8斗,江西、浙江加收7斗,南直隶加收6斗,北直隶加收5斗。如果农民自愿将漕粮运到淮安兑与官军,则每石只加收4斗。漕运官军有耗米可得,又有官府轻赍银作为过闸盘浅的费用,还可以免税携带一定数量的货物沿途销售获利,因此,大多数运军有一定积极性。实行兑运法的另一个原因是民运制度流弊丛生,已无法继续实行。但改行兑运法也并非无弊,它的弊端在于官军到州县兑米时,往往恃势多收漕米,由此造成一些地区所加耗米的数量过多。后来,明政府决定减少所加耗米的数量,规定最远的湖广地区每石加耗不得超过6斗,近者只加2斗5升。
  成化七年(1471)漕运都御史、应天府(治所在今南京市)巡抚滕昭提出:如果让长江以北官军南渡长江,到江南、南京附近水次领兑,可以免除粮户原来雇船过江到瓜洲、淮安交兑的麻烦,但运军路程因此延长,农民除付给“路费耗米”外,应另付江北官军1斗作为“过江之费”[5]。成化十年(1474),明政府决定取消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支运,原来负责转运漕粮的官军,全部到各州县码头领兑,然后直接运赴京、通二仓。这种由官军到州县收兑漕粮的办法,称为“改兑法”,也称“长运法”。至此,除白粮始终实行民运外,全部漕粮实行改兑法。
  由支运法到兑运法,再到改兑法,明代漕粮运输的方法,经过三次演变后定型。
  清代初期,明代漕弊流毒未尽,为清除流弊,清政府对帮船到州县水次兑运漕粮,先后作出两种安排:一是相对固定,即某帮船到某府、州、县兑运漕粮是固定的,一般不作变动;一种是“六限轮兑”,即某帮船今年兑运某州县漕粮,明年又兑运另一州县漕粮,六年轮转一次。实行轮兑制的好处是有利于预防运丁与州县书吏熟识后勾串为奸;它的坏处,一是帮船距派运水次远近不定,不便安排运期;二是帮船不归州县管辖,不便对运军进行约束和督催。顺治十二年(1655)改为本地卫所先派兑本省漕粮,船只不足时再派其他卫所兑运,于是,帮船与州县兑运关系,逐步确定下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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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州县不通水运,就要将漕粮运至可通漕船的州县交兑。如山东武定州的漕粮要运到德州水次交兑;曹县、定陶、郓城、寿州、范县、濮州、朝城、观城等州县的漕粮要运至张秋安平镇水次交兑;安徽广德州的漕粮要运至宣城水次,江西省大部分州县的漕粮要运至省城河下及樟树镇水次;湖广省的漕粮要运至蕲州、汉口、城陵矶水次交兑。
  实行固定水次兑运制度后期,奸弊复生。如兑运苏、松二府漕粮的运军,与当地书吏狼狈为奸,克扣勒索。为此,雍正五年(1727)又改为轮兑制,各帮船兑运州县规定三年轮换一次。各卫所帮船兑运漕粮仍以本府各州县为主,最远不过百里,近则30里。道光三年(1823),漕运总督魏元煜又决定实行抽签决定帮船兑运州县的办法,仍为三年一轮换,期满时抽签决定兑运州县。
  [1] 《明会典·卷27·户部12·会计3·漕运》对于支运的记载:永乐十三年(1415)“令浙江嘉、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京及供给内府等项外,其余尽拨运赴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州并山东兖州府秋粮内,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赴济宁仓。以浅河船三千只,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二千只,支济宁粮,运赴通州,每岁通运四次,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官军,于通州接运至北京。”
  [2] 《明成祖实录?卷264》永乐二十一年二月乙酉:“计官军一岁可三运,请一二运赴京仓,一运赴贮通仓为便”。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195页。
  [3]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漕运》:“江南民运粮储仓,往返几一年,误农时;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京,给予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0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 《明史·卷79·食货志三·漕运》。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196页。
  [5] 《明史·卷79·食货志三·漕运》;《罪惟录·志卷40·漕志》。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196页。
  [6] 光绪《漕运全书·卷10》。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53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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