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56)
  明代漕船在兑粮完毕之后,即编“帮”起运。“帮”是漕船编队,每帮设有领帮官员。运船编帮次的原则是每卫为一“帮”;船多的卫也可分为几帮。各“帮”内部,则实行编“甲”制。“甲”是明代漕船编队的基层单位,五船为一甲。每船配运丁10人,每人每次额定运正米37石。每船设“旗甲”1人作为船长,另设“纲司”1人“专掌本船钱粮,兑领交纳”并置“文薄”以备“稽考”,每年更换一次。此外,还设“拦头”、“扶柁”各1人。每只船置一块“圆牌”,牌上写明本船10名运军的姓名,由旗甲悬带。每五船编为一“甲”,在5名旗甲中选1名“有才力者”充当“甲长”。每五船另置一牌,上书写四船旗甲之“年貌”, 由甲长悬带。如有一船在途中出险或出现“盗卖”漕粮的情况,则其余四船旗甲“连坐”。如有运丁告发属实,由所在上司赏银五两,免其五年出运。万历(1573—1620)以后,运船编制采取新的办法,即漕船过淮后,随到随编,以20只为一甲,总给一牌,每日二船轮值为“甲长”。如一船失事,本甲余其余船丁连坐。
  “连坐法”是明代管理运丁的一种长期措施,统治者认为实行这种制度,一是有利于五船相助,以确保粮船顺利航行;二是可以监督本甲运军,预防途中盗卖作弊。
  据《漕乘?卷3》记载,漕船编队是严格按照“甲不得过帮,帮不得过卫,卫不得过总”的原则进行的。就是说,漕船沿途运行,是由“把总”统帅属下若干“卫”,“卫”统帅属下若干“帮”,“帮”统帅属下若干“甲”。在运河航行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编队次序航行,不得越队而过。若发生不测事故,“剩四船则为一甲,剩三船则分附各甲之下”。沿途各总漕船由各级运官分别统辖,以加强管理,保证漕船安全抵达京、通二仓。
清咸丰元年(1851)各省帮船一览表[1]
 
  清代每只漕船编配旗丁10人,以后又改为由2名运丁领运,雇佣民间水手、舵工9人,并采用10船连保制,即一船出险,其余9船连坐的办法管理。雍正四年(1726),因江南漕船体大,特别规定江南安庆前、后两帮,每船17丁;江淮兴武卫18帮,每船12丁,其余各省仍遵循旧制。
  清代每帮运船一般为30至60余只,最多的达90余只。如雍正朝江西共有漕船929只,编为14帮,平均每帮66只。浙江嘉兴帮船额设49只,杭州卫头帮额设55只,而扬州卫第三帮最多达船96只;最少的如天津所帮只有船17只
  [1] 咸丰《户部则例》。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95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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