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60)
  60、什么是“起剥”,明清两代漕粮起剥的情形是怎样的?

益远摄

  漕粮由漕船上卸载,经小船剥运或陆运入仓的过程,称为“起剥”。粮船历经千难万险抵达河西务、通州张家湾以后,即住泊,等候剥船(载运量一二百石的平底船)剥运入仓,或由陆路车运入仓。
  一、陆运入仓。明代重新疏通通惠河之前,各地粮船抵达张家湾后,就要雇请车户,将漕粮陆运至通州或北京仓。明代前期,在张家湾一带设有车户,由巡仓等官负责管理。所用的“车”,有大、小两种,大车载粮多至八九石,小车载粮三四石;雇价由政府制订,根据运量支付。但在阴雨季节,道路泥泞难行,车价也随之上涨。成化年间(1465—1487),大车每辆“雇银一两”,或“米一石约(雇)银一钱”。正德年间(1506—1521),“每银一两止载米七石,劳费加倍”。雇价出由运军承担,倘若运费不足,则只能由运军设法赔补。为解决雨天运粮和车费上涨的问题,成化九年(1473)明政府曾下令重修通州至北京朝阳门的粮道,提高了运输效率。但自成化年间重新疏通通惠河以后,从通州运粮至北京,主要经过水路剥运,陆路车运则退居次要地位。
  二、水运入京。成化初年,户、工二部着手疏浚自元代被淤塞的通惠河旧道,沿河增建坝堰、剥船、袋厂及号房,建立剥运制度。其一,是在通州土、石二坝修建号房,用于暂存漕船卸下的漕粮。万历年间(1573—1620),石、土二坝和普济等四闸建有号房121间。其二,是在通惠河上设立“水则”,以标定水位并确定剥船载粮的数量。其三,是在河上分段设置剥船,以供剥运使用。剥船的建造,大致按粮船每25只建造一只的比例安排。万历年间剥船为800余只,每只剥船载运量为百余石。其剥运方法是在每闸置备剥船,渐次递送。从通州剥运入京,每次往返需要两日。其运费比陆运低廉。弘治年间(1488—1505),每只剥船“贮(载)米一百余石,每石(运费)止钱几文”。当时,明政府允许民间打造剥船,当剥船不足时,官方雇用民船起剥。雇用民船只是剥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其四,是设立“船户”承担剥运的任务。通惠河上的船户,由官方佥派的“正户”充任,此外,还佥派有“帮户”,可以给正户帮工。明中叶以后,河西务共有剥船800只,佥派正户800户,即每船1正户;又按每正户佥派帮贴3户,共2400户。万历末年,撤销帮户,改由政府出官银给予船户补助,由船户自行雇募帮贴。其五,在大通桥南一带建造大批号房,以供风雨来临时暂存漕粮。按照规定,剥船抵达大通桥以后,必须经过大通桥主事或司官验收,才可以卸船入仓。有时因盘验过严,验收延迟,造成许多剥船守侯,导致前后脱节造成迟误。其六,委派部司官员督催剥运入仓。明政府责成河西务、通州仓、大通桥等处官员按各自管辖范围督催剥运。
  各帮漕船抵达河西务以后,户部责令河西务分司和通粮郎中负责催攒。粮船抵达张家湾住泊后,则由通仓员外郎和大通桥主事负责督催,限期将漕粮从通州剥运至大通桥,然后由车户运入京仓。
  在清代,官方设置拨船的河段计有通州、山东、淮安和黄河渡口等,自康熙三十九年至四十九年(1700—1710),曾改为由运军自雇拨船和纤夫,而由官府给补偿的办法。由于运军每到一地人地生疏,雇用剥船和纤夫存在诸多不便,在五十年(1711)又恢复了官府设置驳船的办法。同年,在黄河口分置5站,共设驳船300只[1];在北运河设置的驳船也由1200只增加到1500只。

益远摄
  驳船的使用年限起初也和漕船一样规定为10年。乾隆十九年(1754),仓场侍郎双庆奏称:闸河(指通惠河)驳船与漕船涉江渡黄不同,破损较小,请改为15年更换,得到清政府批准[3]。在漕运季节,有少量驳船被分派驳运铸钱用的铜、铅和养马所用的黑豆,大多数仍用来驳运漕粮。在空闲季节,允许驳船船户招揽生意,赚取脚价增加收入,但不得远行,时间也不得超过漕粮剥运时节。
  对于北运河上的驳船,清政府规定每船招募船户1名,给腰牌一块,牌上写明姓名、年貌、住址、船只号数,以防冒充。驾船的舵工、水手由驳船船户自行招雇,每船4、5名。驳运漕粮,报酬分别为饭米和制钱。以杨村到通州石、土二坝为例,每驳运漕米100石,给船户饭米1石2 斗,驳价制钱6000文。船户付给舵工、水手的佣值包括在内。对于驳船的管理,嘉庆五年(1800)规定:1500只驳船中,100只归天津县驳运铜、铅,其余1400只专驳漕粮;由天津县管600只,通州和武清县各管400只。每只驳船设小船头1名,每100只驳船设大船头1名。倘若发生船户弃船、偷米等情节,惟大、小船头试问。从通州至大通桥的通惠河驳船,每船设船头1名。乾隆时通惠河五闸共有驳船100只,另有白粮驳船25只。
  为了应急,有时拨船还被调往他地。如山东拨船曾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和嘉庆十五年(1810),分别调往北运河通州段和天津杨村段拨运。每当南方各省漕船违限在山东境内搁浅时,调派直隶拨船南下接应,将漕粮拨运至天津。嘉庆十八年(1813),江西、湖广尾帮各船八月下旬才到杨村,于是令安福帮以后各船将漕粮卸载于杨村,原船回空赶办下年漕运,漕粮由拨船剥运至通州。咸丰二年(1852),浙江漕船延误过久,调杨村拨船到临清接应剥运。
  当常设拨船不敷应用时,则雇佣民船拨运。乾隆四年(1739),因天旱,运河有多个河段水浅,漕船航行迟缓,清政府令沿途州县雇募民船协助剥运。道光十二年(1832)、二十四年(1844)、二十五年(1845),临清河段淤浅,均雇佣民船拨运。清政府还下令漕船各带一只小划子,以备自行拨运。
  运河沿线牵挽漕船的纤夫,按照规定应由漕船旗丁自行寻雇。各讯催漕千总为使漕船按期出境,有时也代为招雇。每当这个时候,各汛军士常常暗通纤夫,抬高雇价,以从中分肥;甚至强行以老弱充数。为此,清政府制定官价:自惠济闸至台儿庄计程380里,每人每里定价制钱一文半,全程计570文。自台儿庄至韩庄计程80里,每人每里定价制钱二文,全程计160文。天雨泥泞时,工价可酌量增加,但每人每里最高不得超过四文。
  河水暴涨,纤道常被淹没。为保障牵挽顺利,在逆水急流河段设置引纤小舟并设立标记,或用小船在两岸护送纤夫,以保障牵挽漕船顺利行进。

益远摄
  [1]《清会典事例·卷203·户部52·漕运·驳船》。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2]光绪《漕运全书卷82》、同治《户部则例》。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09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3]《清高宗实录·卷477》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丙申。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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