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62)

  62、造成漕船、漕粮漂损的原因有哪些?

  常乐摄
  在漫长的漕运岁月中,漂损所造成的人、船、粮损失十分严重,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十分严重的。那么,是什么原因所造成的呢!
  第一、是天气因素的影响。明代史籍中,不乏“遇风覆舟”、“遭风涛漂没”、“风浪坏舟”、“淫雨大作”等记载。总体来说,成化(1465—1487)以前,暴风是造成漕粮漂流的主要原因。万历(1573—1620)以后,在海运方面,飓风是造成粮船严重损失的主要因素。
  第二、是河患的影响。明初,河患的影响并不明显。正统(1436—1449)以后,河患日益严重。正统十四年(1449),黄河冲决临清4闸,造成漕船漂失。史称“临清四闸为黄河水决,上下船皆失利”。天顺七年(1463)南京锦衣卫运船在张家湾,因“山水泛滥,漂流粮米通计二千九百余石”[1]。弘治(1488—1505)以后,黄河为患更趋严重。据总督漕运御史王宗沐记载,“弘治二年,(河)决张秋,夺汶入海,……节年患苦漂流”[2]。工部右侍郎希曾也在奏折中称,弘治以后,粮 船漂损“盖因秋水泛涨,黄河奔冲所致”,“每遇大雨时行百川灌河,其势冲决散漫,伤折田庐,漂没粮运”[3]。隆庆四年(1570)淮南运道因大风涛“冲击钱塘江岸,坍塌数千余丈,漂没官民船千余只,溺死者无算”[4]。但明政府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规定,白粮船因灾漂失,先由押运官“勘验”实情,出给“执照”,责令解户“将所带土宜(朝廷规定每船携带土宜40石)变卖补足”;如若不敷,再“申报原籍道院”,仍由解户“自赔”或“通县派赔”,即运粮户自己赔补或全县粮户赔补。万历(1573—1620)以后,河患对于漕运的影响依然严重,但较之以前已有所减轻。每年漂损漕粮在万石左右,已大大低于隆庆年间数十万石的数额。
  第三、是因漕船过载或漕船质量低劣导致漂流。成化(1465—1487)初年,在运漕船1.1万余只,当时修造漕船还算及时,漕运任务尚能顺利完成。其后,一方面,运船紧缺的现象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也由于造船经费不足,致使补造漕船的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正德年间(1506—1521),在运漕船缺少达一二千只,严重影响漕运的正常进行。在漕船紧缺的情况下,运军为了应付繁重的漕运任务,常常超载运行,致使粮船倾覆事故不断发生。隆庆二年(1568)御史蒙诏在《漕运十事》奏疏中称,“国初漕制,每船(载运)不过正粮四百七十二石。迩来船数滋少,或一艘并受七八百石,又益以私货倍之,致多败溺”[5]。隆庆五年(1571),礼科给事中雒遵也指出,“运船漂没之故,始于漕司缺船,并粮太重,故一遇水发,相随而败”[6]。
  运船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抗风浪能力和适航性。如果质量很差,那么航行途中就可能是另外的一种情况。明初,船料价和船料银的征派尚属顺利,因此,各船厂通常能够完成每年确定的派造任务,漕船质量比较可靠。但正德(1506—1621)以后,船料银积欠日趋严重,隆庆末年共拖欠船厂船料银12万两,直接影响派造任务的完成。由于缺银造船及船厂官吏“剋扣料价”,所造漕船偷工减料,“做不如式”,导致运船途中漂损。
  正统年间(1436—1449),经船厂修造的遮洋船,“虽称官支物料,(但)多系军士赔办,因此船不坚固,稍遇风涛,人船俱丧。”成化年间(1465—1487),情况更为严重,“运船漂流粮米岁多于旧,良由船不坚固”。正德(1506—1521)以后,由于缺银造船及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官吏剋扣料价,所造运船质量极差,导致大量漂损。明政府为此不得不追究监造官和工匠的责任。隆庆年间(1567—1572),偷减料价的情形已经极其严峻。有文献指出,大多数运船遭风漂没的原因,是一些领运官盗卖漕粮后惟恐事发,而甘愿将漕船沉没,而一些运军在修补漕船时偷工减料,也是导致漕船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7]。天启二年(1622)工部尚书王佑指出:本来造船料银就很紧缺,而有关官吏还将这些本来就不多的料银中的大部分装进了腰包,造成漕船质量严重下降[8]。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漕政黑暗腐败,是漕船问题百出的根本原因。
  第四、是运官失职或运军不足导致漂流。成化年间(1465—1487),户部在奏疏中指出,“漕运指挥等官年六十者例许更替,而代者率多不谙漕务”,不得已奏请“年及六十、筋力精健、公勤办事者,听总督漕运官审验,仍留在运”。领运官能力不及,成为成化年间运船漂损的原因之一。按照明代官员选任制度,年满60岁即应“致仕”,即退休。但许多新任领运官不熟悉运务,缺乏经验,当运船遇险时临机处置不力,以至酿成事故。为此,明政府不得不放宽领运官的的退休年限。隆庆年间(1567—1572),直隶巡按御史李轼指出,“(运船)节年患苦漂流,率因攒运官催促严急,不循帮次所致”;据此,他指出“粮运无漂损者方为称职,是亦保全运务之一端”[9]。李轼的意思是要根据领运官执行运务的实际能力,来评价是否称职。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意见,也同样是由于领运官的基本能力不能令人满意,致使在运漕船漂损过多。
  运军缺乏或以“无赖充数”,是导致运船漂流的另一个原因。明初,运军、运船有固定编制,内河、沿海运船有额定载运量。自宣德年间(1426—1435)推行“兑运法”以后,漕粮运输任务骤增,运军苦累难支,逃亡者日益增多,于是出现了“少壮军士不足”的严峻局面。特别是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以后,明政府为了保卫京师,防御蒙古军南下,抽调三分之二的运军到北京备战,以致在运军士大量缺额。当时的礼部尚书胡濙指出,“运粮船因官军存留在京操备,每船止有军士三名,撑驾不前,多致沿河漂流”。由于运军缺乏,明政府加紧选佥运军,但负责佥选的地方官吏贪图贿赂“私意放免”,多以“无赖充数”。隆庆六年(1572),户部制订应对办法,称“近来选佥运军,多以私意放免,募工充之,稍遇艰危,即弃(船)不顾。今宜查刷弊源,诸殷实精壮户丁俱照顾佥选,不得以无赖滥充”[10]。明后期在漕政腐败日趋严重的形势下,不止运军,漕运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严重问题,户部的指示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第五、运军因“侵盗”漕粮而“凿舟自沉”。明中叶以后,运军因侵盗漕粮而人为制造的漂流事故屡见不鲜。成化年间(1465—1487),户部指出“各卫遭风失火粮船,多因旗军侵盗惧罪,故自焚溺,以觊免罪”。及至嘉靖、隆庆年间(1522—1572),运军侵盗漕粮后常常借口“风涛”或“船坏”自沉漕船,或贿赂官吏,藉“漂流”以脱罪。对此,户部报告说,各地领运官与运丁串通一气侵盗漕粮,为了洗脱罪责,往往以“漂损”为名自沉漕船。他们因此所得到的好处,要比如数上交漕粮的多几倍[11]。运军侵盗漕粮,只是事物的表面现象,造成运军铤而走险的基本原因,是漕政败坏和各级官吏对运军的残酷剥削与掠夺。这个方面,将在后面加以记述。
  漕粮和运船漂损的长期性、严重性和复杂性,说明了明代漕运制度的废弛和漕政的黑暗腐败,以及运军贪污舞弊的严重程度。

  [1] 《明英宗实录·卷182》,正统十四年九月庚辰。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 《明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庚戌。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 《明世宗实录·卷177》,嘉靖十四年七月壬午。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 孙之騄《二申野录?卷5》。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3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5] 《明穆宗实录·卷23》,隆庆二年八月徐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6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6] 《明穆宗实录·卷64》,隆庆五年十二月庚戌。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6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7] 《明穆宗实录·卷66》,隆庆六年二月癸巳:“运船之弊,大率敢于乾没者缺而不补,巧于渔利者补而不坚,(运船)漂损之原实由于此”。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7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8] 《明熹宗实录·卷20》,天启二年三月庚申:“缘造船工值不尽于船,而侵牟于囊橐耳”。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7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9] 《明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庚戌。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7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0] 《明穆宗实录·卷65》,隆庆六年正月丙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8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1] 《明穆宗实录·卷65》,隆庆六年正月丙子:“各领运军旗多所侵盗,自知粮数缺少,往往自沉其舟,得照例开豁,多方处补,比照数上纳者获利数倍”。转引自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8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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