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63)

  63、明政府对于漂损漕船的有关人员是怎样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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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漕船和漕粮漂损,明政府制订了严密的处置办法和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一、制订了严密的呈报手续。按照户部的规定,粮船漂流后必须迅速上报,以便及时委派有关官员勘实并进行处置。呈报手续视漂损情况而有所不同:一是按照漂损地点远近分别上报。成化三年(1467)户部规定:发生漕粮漂损事故以后,距离出发地在100里以内的,报当地府、州、县正官查验;在100里以外的,报漕运管理衙门查验[1]。嘉靖(1522—1566)初年,户部规定:今后凡是漂溺的粮船,要向上司如实报告,巡抚、御史要鉴别真伪以后上报户部。如果发现有盗卖漕粮而以漂溺名义欺蒙朝廷的,当即发配到边塞卫所充军[2]。嘉靖中期又规定:发生漂损以后,要迅速呈报,务必在粮船到达目的地以前报到户部,以便及时处理。万历(1573—1620)初年又重申:发生漂损粮船事故以后,领运官要到上级管理机关“督押司道”报告,由上级机关委派官员勘察后上报[3]。
  二是按照“大患、小患”漂流分别上报。按照户部的规定,所谓“小患”,系指一次漂损200石以内者;“大患”则指漂损在200石以上。按照这项规定,无论大患小患,均要向上级机关报告。但情况有别,凡“大患漂流”必须“照大患漂流事例具奏”,一般“小患漂流”或“漂流不多者”,则只须向本卫或本帮“押运官”报告即可。隆庆(1567—1572)初年规定:以前规定“漂损粮米不管多少,都要向上级报告”的作法,给运军带来很多不便。今后凡是漂流不多的事故,只要向押运官报告即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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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制订了严格的勘实办法。按照规定,漕务管理机构或府州县官接到运军报告漕粮漂流事故后,要在当日“委官”或亲往出事地点“勘验”,然后发给“勘实文书”,即将勘实结果及时呈报户部或漕运总督衙门,以作为对责任者作出处罚决定的凭据。明政府对于“核验漂流”也制定了严密的办法,史称“(漕运)议单载漂溺之法,至为严密”[5]。其具体办法:一是漕务管理机构要及时委派官员勘察实情,甚至司道官员或巡按官要“亲勘具奏”。正统三年(1438)苏州昆山县粮船在龙江关西南漂流粮米1580余石,英宗皇帝下令户部派员,连同巡按侍郎周忱一起勘验。发现事故纯属自然灾害,最后,免除了有关官员和运军的罪责[6]。二是要府州县正官亲临勘验。成化三年(1467)户部规定:凡在起运点百里之内发生漂损的,由府州县正官“视验”。隆庆(1567—1572)初年又进一步规定:近来,运军虚报漂流事故较多,真假难辩。今后如再发生漂损事故,沿途州县正官必须亲自到出事地点勘验[7]。其三是委托“押运官”勘实。明代各卫所的漕船,一般都有漕运总督衙门派遣的“押运官”负责押运工作。如果途中漕粮漂流不多,不必报上级管理机构勘验,可由押运官勘实并进行处置。
  第三、制订了严格的处罚原则。明代初期,对于漕粮漂损的处置比较宽容。洪武三年(1370),泰州卫运军遇风漂流粮二百七十余石,户部原订的处置办法是“请责其偿”,明太祖朱元璋下令予以豁免。永乐四年(1406)府军等卫遇暴风漂流粮米1.3万余石,户部草拟由有关官员和运军赔偿并追究责任,明成祖朱棣决定免其赔偿及罪责。以上两例为明代200余年间所仅见。自成化(1465—1487)之后,明政府制定了处置漕粮漂流的原则和办法:其一,遇暴风漂流在限额以内者,经勘察属实,予以蠲免或免罪。在成化年间的“漕运议单”中明文规定,漕船在航运期间遭遇暴风或“非人力所及”原因造成漂损的,应予“蠲免”或“免逮问”。弘治九年(1496)户部决定,漕船在外江发生意外事故,可予以免罪;但如果利用本项规定盗卖漕粮,连年报告漂损者,尽管有勘察属实的文书,仍然要追究惩办[8]。嘉靖八年(1529)又规定:漕船遇风涛损坏,造成漕粮损失要如实报告。损失在限额以内的,免于处分[9]。其二,因江河决口漂流粮米者,可以豁免罪责。上述正统初年苏州府昆山县因龙江关西南岸冲决,漂流粮米1500余石一事,即经户部及巡按侍郎周忱“验实蠲免”。成化以前对于漂流漕粮的处罚还是比较宽松的,但在成化以后的“蠲免”则必须在限额以内。其三,因江涛漂流粮米者,可以免除追责。弘治十六年(1503)户部规定:长江以北运军到江南兑运漕粮,凡在长江遭遇风涛造成损失的,经勘察确实,可以免责[10]。其四,明确了各总每年漕粮蠲免的限额。自正德(1506—1521)以后,漕粮漂流逐年增加。为此,明政府规定:每总每年蠲免限额“以千石为率”。
  嘉靖十四年(1535)户部规定:小患漂流,不许超出200石。如超出200石之外的,则比照大患事例上报,经勘察属实,酌情处理。每一把总,每年小患只许二名。大患、小患总数,以1000石为限,超过的,将追究责任[11]。
  第四、制定了严厉地处罚办法。鉴于日益严重的漕粮漂损状况,成化初年和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先后出台了十分严厉的《漕运粮漂流之例》。隆庆五年(1571)再次重申严厉的处罚办法。综合主要内容:其一,漂流万石以上者,给予漕运总督、把总等官处罚。成化年间(1465—1487)户部规定,“若漂流粮至万石以上者,罪及总督官”[12]。正德七年(1512),仅运粮把总及卫指挥等官因此受到处罚的就有250多人;在处以降级、罚俸等处罚之外,还要追赔损失。嘉靖二年(1523),遮洋总漂流漕粮2万余石,户部依例“请治把总王纘等罪,诏下漕运都御史按问追偿”[13]。当时,漕粮漂流未超过限额者,一般还是可以免予追究的。万历十五年(1587)七月,浙东等总运军在通州漂流粮8100余石,但因“失事把总官李皆春等二十三员,俱漂流不合参格免究”,原因是23人平均后尚未超过“以千石为率”的限额,所以免于处罚。其二,漂流千石以上者,对卫指挥等官予以处罚。这种处罚措施采取了按漂流漕粮多寡,分级处罚的办法。隆庆(1567—1572)初年,明政府认为,因为处罚过轻,导致浙东等总漂流损失而未赔偿的漕粮多达22万石。为使人人“警惧”,户部规定:自隆庆三年(1569)起,指挥以下官员,凡漂损漕粮1000石、银500两以上者,以监守自盗论处,官阶降二级;漂损5000石、银2500两以上者,发附近卫所充军,子孙享受世袭者降四级;漂损1万石、银5000两以上者,发边塞永远充军,子孙不得承袭世职[14]。此外,对于运军因侵盗粮米凿船自沉、人为制造漂流事故者,规定了更为严厉地惩罚办法:自隆庆六年(1572)起,凡出现漕船沉溺事故,将运军官兵先行扣押,严厉审查有无其它作弊行为。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务必尽最大限度用官兵的家产抵偿[15]。处罚十分严厉,追偿也十分苛刻。
  第五、制订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为了控制和减少漕粮漂流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明政府除严厉处罚漕粮漂流责任者外,还进一步加强了防范措施。其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嘉靖年间(1522—1566)规定,“各监兑主事,兑粮完日,将各船编号、细开粮米数目,旗军花名,具籍到部查考”[16]。也就是责令“监兑主事”将粮船的编号、粮数和运军花名等造册送户部备案。这样作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范运军在途中作弊,及便于对漕运漂流情况进行考察,并作为三年一次的考核运官的底案。
  二是实行运船“编甲连坐”法。以防止漕粮漂损,特别是防范由于侵盗而造成的人为漂损,隆庆年间(1567—1572),经漕运总督王宗沐建议,明政府批准,推行运船编甲连坐法:在运军完成收兑漕粮之后,责令每5只漕船连为一“甲”。如果一船失事,5船连坐。明政府认为采取这种办法的目的,是使所有运丁互相监督,减少人为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7]。之后,户部说明实现连坐法的意图:“近来(隆庆年间)选佥运军,多方私意放免,募工充之,稍遇艰危即弃(船)不顾”,故“仍令五船编甲,互相觉察,以惩奸弊”[18]。
  三是通过三种方法加强对沿途运船的监督和稽查。其一,“联帮次”,以便沿途稽查。隆庆年间(1567—1572),户部漕运会议决定:加强漕运船队的前后联络和监督稽查,预防事故[19]。其二,责令御史郎中沿运河往来监督。隆庆六年(1572),户部针对“迩来漕规废坏,人心玩愒(kài:贪),督责之法未备”的情况,规定:巡漕御史要加强沿河监督检查,对于“冻阻、迟误及称漂流者”,拟订处理意见,把侵盗漕粮的企图消灭在萌芽状态[20]。三是,严限沿途有司“不得妄行勘奏”或“轻给印照”。鉴于正德(1506—1521)以来,由于运军侵盗,漕粮损失过多,并且运军贿赂沿途官吏,轻易取得免于处罚的公文以洗脱罪责,户部要求:沿途官吏不许随意处置漂损事故,违犯者以贪赃枉法论处;还规定:沿途各衙门,不许轻易为运军开具漂流文书。对所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勘察[21]。四是奖励无漂流事故的运军官兵。成化十三年(1477)规定:从成化十四年(1478)起,出运三年中,漕船无损坏、漕粮无漂损、出运无违限的,属于官员的,酌情提升;属于运军的,适当增加行粮数量或赏银锭(按最高标准折算铜钱);但如果受赏以后没有新的贡献,就要停止因赏赐所加的部分[22]。这是明代最早推行的有关运军升赏的条例,直到明中叶以后仍然如法执行。嘉靖元年(1522),就有运军“果有三年粮无漂流挂欠,银有积余者,照例旌擢”的记载[23]。当然,在十余万运军中,这只是凤毛麟角、极其个别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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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宪宗实录·卷46》,成化三年九月:“官军攒运如遇风水坏船,百里内府州县正官,百里外所在官司视验,申漕运官依例处分”。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9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 《明世宗实录·卷63》,嘉靖五年四月丙子:“自今漂溺粮船,悉赴所在官司开报实数,巡按御史仍分别真伪奏闻,如有侵欺盗卖者诸弊,即问发边卫充军”。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9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 《明神宗实录·卷9》,万历元年正月庚子:“凡官旗漂流粮船,即赴所在督押司道陈告,当日委官亲勘具奏”。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9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 《明穆宗实录·卷24》,隆庆二年九月丙寅:“近议漂流粮米不分多寡,概行奏勘,甚苦运军。宜如旧例,凡粮船过洪卒遇风浅、漂流不多者,报押运官勘实”。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9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5] 《明穆宗实录·卷23》,隆庆二年八月戊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9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6] 《明英宗实录·卷40》,正统三年三月甲午:“户部及巡按侍郎周忱验实蠲免”。转引自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7] 《明穆宗实录·卷23》,隆庆二年八月戊子:“迩来(运军)通同妄报(漂流),真伪莫(辨),宜令漕司州县正官亲行水次验实”。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89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8] 《明孝宗实录·卷118》,弘治九年十月丙戌:“外江漂流船粮,事出不虞,今后官旗人等请免逮问,若连年以漂流报者,虽有勘实文书,仍逮问之”。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9] 《明神宗实录·卷437》,万历三十五年八月庚午:“粮艘遇风损坏漂流(漕粮),许陈告勘实,申复明白,(在限额以内)即予除豁”。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0] 《明孝宗实录·卷204》,弘治十六年十月丁未:“江北直隶卫所运船往江南兑粮,过长江遭风漂米者,勘实乞免送问”。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1] 《明世宗实录·卷550》,嘉靖四十四年九月甲寅:“小患漂流,不许出二百石,如出二百石之外者,即照大患漂流事例具奏,复勘明实,方与准行。每总名下,小患止许二名,大患小患亦以千石为率,过此者提问如例”。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2] 《明宪宗实录·卷172》,成化十三年十二月辛卯。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3] 《明世宗实录·卷25》,嘉靖二年四月戌寅。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4] 《明穆宗实录·卷39》,隆庆三年十一月丁丑:“自今(指隆庆三年)运官指挥以下,少(即指漂流)粮千石、银五百两以上者,以监守自盗论,降二级;五千石、二千五百两以上者,发附近卫所充军,子孙降袭四级;一万石、五千两以上者,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得承袭”;“把总所犯,视指挥加倍者罪,皆如之降四级者”。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5] 《明穆宗实录·卷65》,隆庆六年正月丙子:“自(隆庆六年)后粮船漂流,将官军先行擒治,仍严审他弊……务尽家产抵偿”。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6] 《明世宗实录·卷550》,嘉靖四十四年九月甲寅。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7] 《明穆宗实录·卷64》,隆庆五年十二月庚戌:“各(运)军兑完起运后,责令五船联为一甲,中推一人有才力为之甲长。如一船有失,五船连坐,庶人乐用力,而漂损可渐少也”。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8] 《明穆宗实录·卷65》,隆庆六年正月丙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9] 《明穆宗实录·卷51》,隆庆四年十一月乙丑:“运船宜令首尾联络,依次而进,使漂流迟速便于稽查”。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0] 《明穆宗实录·卷66》,隆庆六年正月癸巳:“御史郎中等沿河上下往来督发(运船),其冻阻、迟误及称漂流者,各分别议处,毋令得生奸”。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1] 《崇祯长编·卷7》,崇祯元年三月甲申:“不得妄行勘奏,违者以赃论”;沿途各衙门对漕粮漂流事故“不许轻给印照”,要严格“稽查实数”。转引自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2] 《明宪宗实录·卷172》,成化十三年十二月辛卯:“(以往)运粮官军无升赏之格,以故人不知功。请自明年为始,有漕运三年船无损失,粮不漂流及不违限者,官量升俸,军加行粮或将该赏钞锭加折铜钱;其受赏之后无功者,即以所加俸截日住支”。转引自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3] 《明世宗实录·卷21》,嘉靖元年十二月壬寅。转引自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9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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