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 /(65)
  65、什么是“违限”、“脱帮”和“脱空”,清政府是怎样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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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清两代,全省漕船不能按期抵达通州的,称为“违限”或“稽迟”;一帮之中有几只漕船未能随帮行进的,称为“脱帮”;全帮未能按所排帮次开行的,称为“脱空”。漕船出现脱帮、脱空情形后,水路追赶以争取按期到达是极其不易的。全漕抵通违限,回空之时正值寒冬,如遇运河结冰,航行极为困难,甚至只能在北方过冬,等待来年春季返回。出现这种情况,次年新漕就无法按期兑运。因此,明清政府对漕船误期严加预防,或下令各级官员加紧催攒,或动用军夫浚河拨运。
  关于漕粮解运,明清政府最关注的是漕船能否如期通过淮安和到达通州。某省某帮何日过淮、何日抵通,都有严格期限。如有误期,将按照延误的时日对领运官进行处罚。明清两代对于漕船违限的处罚是严厉的,基本作法大同小异。下面记述清代的情况。
  乾隆四十二年(1777),江南、浙江、江西、湖广各省白粮船过淮违限,扬州卫三帮漕船违限10日以上,领运官照章捆打20棍;大河卫帮船违限一个月以上,领运官照章捆打40棍。因河道梗阻为违限的,与河道有关官员一并议处。嘉庆十年(1805),江安道所属漕船因河道浅滞违限50余日,漕运总督及管理河道官员坐未能事先疏浚畅通之罪,交部议处。
  漕船违限,沿途州县及专汛催攒各官,一并以不能按时督催出境之罪,交部议处。惩罚情形因河段而异,在一般情况下以淮安为界,淮安以南为一段,淮安以北为一段。淮安以北又分为由淮至津和津通之间两段。其中淮安至天津一段至为重要,其间长2350余里,是大运河的主要部分,也是航行最困难的一段。这段运程如果出现重运漕船违限,对催攒官的惩罚是极严厉的。
  漕船脱帮,以运官责任最重。乾隆三十八年(1773)定,漕船脱帮一、二日者,运官须严督运丁跟帮前进;追赶不力致使抵通脱帮5日之久的,该领运官照溺职例革职;押运官不行稽查致使延误的,例降一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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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漕船在航行途中,必须严格执行航行次序,有关官员和沿途州县官员必须严格督催,否则,将受到处分。据光绪《漕运全书·卷14》记载的条规:如果出现无故容许后船超越前行的情况,沿河州县现场负责督催的官员和该“汛” 汛官罚俸9个月,州县官罚俸6个月;由州县官亲自负责督催的,该官员罚俸9个月。漕船入境后没有及时查明报告的,地方管官罚俸6个月。发生前船阻碍后船情况,或前船阻挡后船不立即报告的,参照“催攒不力”规定处罚[2]。
  漕船因故稽迟,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清政府下令中途卸粮,待明春转运。乾隆五十年(1785),浙江漕粮40万石卸存于天津,江西漕粮10万石卸存于泊镇;浙江、湖广等省漕粮28万石,分别卸存于清河、山阳、宝应、高邮、甘泉、江都、丹徒、江宁等地,待次年搭运。嘉庆十二年(1807)江西、湖广漕粮72万石卸存于天津、杨村。咸丰年间((1851—1861),漕船稽迟的情况更为严重,经常到冬季才能抵达天津,稽迟达四、五个月。因京师需粮甚急,虽至严冬,仍令破冰北上。北上既迟,船丁必受守冻之苦。早在明代万历四十年(1612)巡漕御史孙家相曾在奏折中记述漕船守冻的情形,他说,严寒季节,爬冰卧雪,防火防盗,遇有不测,则身家性命不保。倘若有一百万石漕粮冻阻,则有漕船3000只、运军3万人守冻,至少耗费600石。如果加上偷窃盗卖种种弊端,损失更多。既然运军守冻,来年新运必然雇船,这又增加了新的费用。由此导致运官剥削运军,运军勒索州县,辗转相因,层层剥削,弊窦丛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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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光绪《漕运全书·14》,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82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光绪《漕运全书·14》:“官员催攒漕船,无故容后帮之船前行,其沿河地方系有左杂等官专管,将专管左杂等官及专汛官罚俸九个月,兼管之州县官罚俸六个月。如该地方无佐杂专管,系州县自行催攒,即将州县官罚俸九个月,其漕船入境日期,该管官不行查明转报者,罚俸六个月;至前途州县不行力催有碍后船者,前船阻抵不行申报者,亦照催攒不力之例议处。”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161页注释①,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3] 明代万历四十年(1612)巡漕御史孙家相奏折:“抵坝既迟,势必守冻,履雪卧冰,防盗防火,一有不测,身家(性命)随之,有守冻之苦。冻粮百万,计船三千,日饷三万军,费粟六百石;加以盗卖插和,种种皆耗蠹之窦。既已守冻,明春必须雇船,运官以是剥削旗军,旗军以是刁勒粮、里,辗转皆浚削之弊。”参阅王培华《元明北京建都与粮食供应》第269页,北京出版集团文津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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