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 /(69)
  69、在多重压榨下,运军是怎样应付的?
  明、清二代,运军士兵作为社会底层,受到了天灾人祸种种迫害,在漫长岁月中,经历了数不尽的磨难,不时还有性命之忧。为了生存,我们以各种方式同自然界,也同社会各界伸向他们的黑手进行搏斗。他们千方百计搜罗财物,以应付各级官吏的剥削;他们还结成“罗教”团体(青帮的前身),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期间,他们的一些作法是不好的,社会效果的恶劣的,他们中间的有些人甚至成为了刁恶之徒。但,是弱肉强食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变成了那个样子。

  一、借船生财。自明代洪熙元年(1425)起,明政府作为鼓励运军完成漕运任务的一项措施,允许运军随船附带货物(当时称“土宜”)沿途出售,以增加收入。成化元年(1465)明政府免除了运军随船土宜的课税,运军获利也因此较一般商人丰厚。成化十年(1474),明政府规定运军随船土宜“每船不得过十石,违者盘检入官。[1]”正德六年(1511),明政府为了鼓励运军多运粮进京,规定运军在江南州县收兑漕粮时,允许收购百姓余粮到北京出售。嘉靖三十九年(1560),漕船随带土宜的数额已从10石放宽至40石。万历七年(1579),为使南粮北运顺利进行,同时也使运军能够应付沿途的各种使费和勒索,“许每船带土宜六十石”。同时还规定,如果漕船遇到水浅难行的河段,需要当地小船驳运时,必须由运军自费雇用驳船将土宜驳运之后,倘若漕船仍不能前进,才可以动用官银雇佣驳船驳运漕粮。对于白粮船,明政府从一开始就规定每船可以附带土宜40石,比官军漕船略为优惠。万历二十六年(1598),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在记述沿运河进京的见闻时说:“无数装有贡品的船只正络绎不绝地驶往京城,许多船只都没有达到满载的吨位,商人乘机用很低的租金租借空舱。这样,可以向京城提供当地不生产的许多东西,互易所需,减少京城向外的必要的求援。因此有人说,北京什么也不出产,而北京什么也不缺乏。[2]”可见,运丁已将随船商运的收入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清康熙二十年(1681)南方大旱,运河水浅,漕船航行迟缓,大部分误期。为使漕运顺利,清政府禁止运军随船夹带商人货物并附带土宜。运军被剥夺附带土宜后,很多人消极怠工,有的甚至烧毁漕船报损了事。清政府无奈,只得于康熙三十四年(1695)放松禁令,并将主张禁止附带土宜的漕运总督王樑革职。当时江西、湖广每年北上漕船有2000多只,每只漕船上满载商货,还在船尾拖带木筏,筏上装载商人货物,沿途强行拒绝钞关查验。运军在造船时私自加长加宽,以求多载货物多得收益。明代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记载:运丁在打造漕船时,“私增身长二丈,首尾阔二尺余”。清康熙十七年(1678)规定,内河漕船载重量为每只400石。二十二年(1683)又规定内河漕船载重量为每只漕粮500石土宜60石,共计560石[3]。但到了雍正年间(1723—1735),漕船载重量已达1000余石。到乾隆五十年(1785),江南漕船载重量都在2000石以上。据魏源记载,“江西、浙江之船则巍然如山,隆然如楼,……入水多至五尺以上”,每只漕船“复携二三剥船(用于装载货物的小船)以随之”,致使随处搁浅。嘉庆十七年(1812)漕臣甘家斌奏称:“江、广粮船宜严禁私带货物也。江西、湖北、湖南、浙江漕船笨重,入水较深,闻帮丁疲乏,每于例带土宜外,添带私货。[4]”可见,随漕船带运的商货数量远不止明清政府规定的数额。一些运丁在漕船兑完漕粮以后拖延时日,以期招揽货物,赚取脚价。《漕河一瞥》记述回空漕船在张家湾揽载的货物有腌猪、牛皮、猪鬃、谷物、豆、芝麻、桃子、梨、枣等,“百十成群,名为回空,实则重载,违禁违法”[5]。有的回空漕船经过天津产盐区时,违反禁令夹带私盐南返。少数水手甚至私藏凶器枪械,强力抗拒钞关查验。雍正二年(1724)闰四月,清政府再次重申严禁回空漕船夹带私盐及闯闸、闯关、拒捕杀人,并规定将为首者斩立决,从者充军[6]。运丁水手长期生活在江湖上,流动性是他们的显著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他们需要彼此间互相依靠。一船一地的帮船、乃至一府一省的帮船水手形成了帮派团体。但自清初运丁中广泛建立罗教团体以后,运丁违反朝廷法律的事情越发严重。雍正十三年(1735)发生了江南漕船水手聚众抢劫沿岸村庄财物的案件。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清政府特别允许空、重粮船领运千总带鸟枪一杆,以防不测。
  二、盗卖漕粮。明代以来,运军盗卖漕米在漕运过程中司空见惯。监守自盗,习已为常。运丁将新粮及自己利用空余舱位私带的粮食沿途高价出卖,抵达通州时再以低价从当地奸商手中买进霉变的米石,掺进漕粮上纳。这种违法手段在当时形成一个专用名词,叫“水次折干盗卖”。明朝制度规定,运军在收兑漕粮时按一尖一平收受,但运军总是使用各种手段巧取多收漕粮。多收的漕粮除应付各种勒索外如有赢余,就在沿途售卖,以图赢利。
  运军发生“水次折干盗卖”后,常在张家湾粮商处购买陈米,通过行贿,与仓官、仓役相勾结,将陈米交仓。据《通粮厅志》记载,当时“京军每岁通州支米六次,总计一百二十余万石,虽人止一石,惜费脚价,多贱售于(张家)湾中势豪棍徒,年年囤积,以待运家买以掺和。其好米沿途盗卖,侵欺无算。[7]”另外,有的漕运军丁、水手在舱底洒水和石灰铺底,由于漕粮都是散装在船舱中,所以到达通州时往往体积涨发,入仓过斛时得以以少充多[8]。
  当时蓟州(今河天津市蓟县)产白土,掺入粮食后可增加粮食体积。蓟运河沿途一些商贩将白土出售给漕船运丁,运丁回空经过天津时再将白土转售给北上通州的漕船。乾隆七年(1742)给事中长柱奏称:蓟州地方出有白土,蓟运回空船只往往带来转卖粮船,舂细过筛,掺和入米,一经发热,便使米润染。为此,请政府命令蓟州文武官员监视回空粮船,不许在当地购买或刨取白土装带上船。如有违令不遵,将该粮船旗丁及知情卖土铺户一并治罪[9]。嘉庆十四年(1809),天津官府拿获向运军出售涨米药的奸商杨秉濂、王文德。二人分别在西沽和杨柳青将涨米药,如将五虎、下西川、九龙散等药物,卖给了扬州二帮第十号船李姓水手、十一号船汪姓水手及新安民船李姓各1次。买药漕船水手也一并拿获。嘉庆二十五年(1820)御史张圣愉奏称:不肖旗丁以石灰洒在漕米上,暗将温水灌入船底,又借作饭之机用炊火熏蒸,希图米粒涨发,每石多出数升,盗卖获利[10]。同治三年(1864)四月,御史富稼奏称:漕运河道两岸住户,多大多在院落中开掘地窖,和往来运输漕米、铜、豆的运军、船夫勾结,偷窃铜、米,代为窝赃。其数量之多,已是沿河比户皆然,虽拿获多名,但尚未能搜寻到真凭实据,请派员将沿河住户地窖一律平毁,以绝弊端[11]。
  三、勒索州县。运河自江南至通州,长达3500余里,沿途关卡官员吏役都向漕船运丁贪索银钱。乾隆年间(1736—1795),漕船由州县兑粮到通州交仓,“总计每帮漕(船)须费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12]。平均每船开支10两至20两,为数尚不很多。嘉庆(1796—1820)以后,数额骤增,运丁入不敷出。如嘉庆五年(1800),湖州府漕船沿途及在通各项开支增至810两,而出运一次应领款项只有380两至420两,缺口达390两至430两。嘉庆十二年(1807)苏松粮道邱树棠将江南各府帮船入不敷出情形作了一次估算:松江府漕船每次出运亏欠银400余两,苏州府、太仓州漕船每次亏欠银200余两,镇江府丹徒、丹阳县漕船每次亏欠银100余两[13]。
  清中叶以后,随着各地漕务官吏贪索无度,运丁入不敷出成为常态。出路何在,主要途径当然是取偿于兑粮州县。
  运丁向兑粮州县索取帮费有各种名目。在收兑漕粮之前,先要“铺仓费”,在兑粮上船时,又要“米色费”,在漕船离境时要“通关费”和过淮安关的“盘验费”等等。嘉庆四年(1799),兑运常州府宜兴县漕粮的运丁,“因见米色不纯,遂尔借端需索,从前每船一只不过帮贴一二十两,后则增至一百数十两及二百两”[14]。嘉庆五年(1800),兑运苏松太三府州漕船,每船得帮费银300两[15]。嘉庆十四年(1809)兑运苏州、松江、嘉兴、湖州等府漕船,每船得帮费银500两至800两[16]。嘉庆二十四年(1819)兑运江苏昆山县漕粮运丁索取帮费,“每船洋银九百余元至一千余元”,兑运信阳县漕粮的运丁索取帮费,“每船银洋六百余元至一千余元之多,仍未满其欲,将通关米结留难”[17]。道光四年(1824)高家堰溃决,漕粮需要盘剥,运丁增索帮费;道光六年(1826),减坝未合,回空船滞留河北,运丁又增索帮费,这时每船帮费增至银元1000元。道光十二年(1832),兑运苏松二府漕粮每船帮费更增至1300—1400元,运输白粮漕船每船帮费则增至3000元。道光二十九年(1849)兑运浙江省漕粮帮费,每米一石合银2两,每船约合银1300—1400两[18]。孙鼎臣在《论漕》中记录了帮费增加的情形:“雍正初,一船(帮费)才银二十两,及嘉庆五年(1800)议增至三百两矣,十五年(1810)复增之为五百,递增至道光(1821—1850)初乃七、八百”[19]。
  运丁向州县增索帮费,常以米质不佳为口实。道光二年(1822)巡漕御史董国华在奏折中说:运军在兑粮时需索过多。遂意时,米质低劣也无所挑剔;不如其意则米质上佳也会百般挑剔,拒不收兑[20]。州县官交兑漕粮有一定期限,为防止运丁借口拖延,只得设法增加帮费以“遂其欲”。据同治三年(1864)左宗棠在奏折中说:运军到州县兑收漕粮时,常常需索帮费。在咸丰初年,每收兑1石,州县除了要付给截漕银3钱4分6丝以外,还要贴给制钱1000文。帮费一日不清,则漕船一日不开。州县官惟恐耽误运期,不得不加大向粮户的摊派,以满足运军的贪求[21]。
  漕政腐败,被各级漕务官吏贪索所逼迫是运军贪索的重要原因,运丁索取州县,州县转而索取百姓。各级漕务官吏贪壑始终难以满足,那么,运丁对于帮费的贪索也就不会停止。整个漕运年代,这种积弊就会一直存在。
  [1]万历《明会典·卷27?会计三?漕禁》,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十章:元、明清漕运和北京的经济生活》第40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2]参阅《中国运河史》第511页。燕山出版社1989年出版。
  [3]《清会典事例·卷202·户部51·漕运·漕粮运船》。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6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4]《续行水金鉴·卷118·运河水·章牍46》。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6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5]参阅{美}黄仁宇《明代的漕运》第88页。新星出版社2005年出版。
  [6]《清世宗实录·卷19》,雍正二年闰四月癸未。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82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7]《通粮厅志·卷9·艺文志·表》,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九章·元、明、清代京、通的仓弊》第351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8]《清会典事例·卷207·户部56·漕运·重运例禁》。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91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9]《清高宗实录·卷175》,乾隆七年九月丁丑。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91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0]《清宣宗实录·卷5》,嘉庆二十五年九月乙亥。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92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1]《清穆宗实录·卷100》,同治三年四月庚寅。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八章:清代北京的漕运》第292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2] 乾隆《漕运全书》。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4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3]《议漕折钞?卷3》,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两江总督孙玉庭奏疏。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7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4]《清仁宗实录·卷49》,嘉庆四年七月丙子。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8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5]《议漕折钞?卷3》,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两江总督孙玉庭奏折。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8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6] 光绪《漕运全书·卷88》,御史程国仁奏折。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8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7] 《清仁宗实录·卷358》,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壬午。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8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8] 光绪《漕运全书·卷88》。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8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19]《清朝经世文编·卷52》载孙鼎臣《论漕》。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8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0] 清档,道光二年闰三月初七日福建道董国华奏折:“遂其(运丁)欲则低色为佳,拂其意则讫圆亦丑”。 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7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1]《清朝经世文编·卷37》,同治三年左宗棠奏折:“旗丁需索帮费,如咸丰初年,每兑漕一石,除给报部截漕银三钱四分六丝外,尚须由州县贴给费钱千文,帮费一日不清,帮船一日不开。州县惟恐有误运期,不得不浮收以填溪壑”。参阅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317页,中华书局1995年11月出版。

2020/11/25

通州区图书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9, All Rights Reserved,TongZhou District Library

京ICP备 130510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