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76)
  明代京通漕仓是怎样支放的?
  按照明朝制度规定,皇子成年以后封为亲王要出藩,即出驻各自封地,不得居住京城。所以,留在京城的主要是皇室勋戚、公、侯、伯和驸马等贵族。他们每年享用的禄米从800石至5000石不等,最少的在200石左右。洪武二十五年(1392)刚刚实行禄米制度时,所有官吏的俸禄全部发给漕米。自永乐年间迁都北京以后,从南方运粮十分困难,朝廷发放的禄米一部分是实物,称“本色”,另一部分是将粮食折合成一定数量的纸钞和银两、绢,称“折色”。如魏国公,每年例定禄米5000石,其中2000石发米,另外3000石折成纸钞或绢发给。平江伯,每年例定禄米1000石,发给本色、折色各一半。宁远侯例定禄米800石,发给本色500石,折色300石。最初,禄米是分别在南京、北京两地各领一部分,以期利用私财减轻国家漕运的负担[1]。如寿宁侯张鹤龄每年禄米1200石中,在南京领本色700石,其余部分在北京京仓和京库中分别领200石本色和300石折色。有时皇帝为了照顾这些皇亲贵戚,例外恩准将本应到南京领取的本色,就近在北京领取。如弘治二年(1489)十月,由于北京粮价踊贵,孝宗朱祐樘特别允许公、侯、驸马、伯、仪宾等将应于明年在南京支领的禄米本色,预先在通州仓支领20石。同年,还特别恩准淮安伯钱承宗将本应在南京支领的本色,改拨100石在京仓支领[2]。嘉靖十七年(1538)以后,在北京的公、侯、驸马、伯和公主的禄米都在北京一处支领,不再前往南京[3]。不过,也是在京、通二仓分别支领。
  在北京的文武官员俸禄,也是分本色和折色两部分领取。俸禄中的本色也不都给粮食,而是分为月米(每月给1石)、折绢米、折银米等三个部分;折色则分为本色钞、绢布两个部分。例如,永乐时定制:正一品官的岁俸为1044石,其中本色331石2斗,折色712石8斗。本色中除月米每年12石以外,其他则是折银、折绢俸,都折成白银付给。在折色部分,折布俸为356石4斗,折成铜钱付给;折钞俸356石4斗,则是折给纸钞。明代通货膨胀始终十分严重,纸钞在流通中不断贬值,一般人不愿使用。明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在官员的俸禄中也强行搭配纸钞。永乐十九年(1421)规定:凡在京官员,一品至五品官,每年俸禄中三分给米,七分给钞;六品至九品官,每年俸禄中四分给米,六分给钞。所有官员的俸米每月在北京仓支领5斗,其余的都到南京领取。如有官员不愿意到南京去支领,则允许在北京折成纸钞发给[4]。官员俸禄的十分之七到十分之六为不断贬值的纸钞,实际上变相降低了官员的收入。正统年间(1436—1449),明政府又改五品以上官员的俸禄为米二钞八,六品以下官员的俸禄为米三钞七。封建官僚的实际收入减少,于是千方百计盘剥百姓。因此,明代百姓常常困于在法定赋税之外的种种名目的加征加派。
  明政府规定,在北京不够品级的下层职官,有家属的每月给米6斗,无家属的每月给米4斗5升,剩余部分的俸禄一律折钞付给。各衙门更为低级的办事官支给半俸,无论有无家属,每月都是只给米3斗,其余折钞。永乐二十二年(1424),在京一品至九品官员的月米,每月增添5斗,共为1石,形成前面介绍过的制度。与此同时,杂职官有家属的增加4斗,每月给米也是1石;无家属的增加1斗5升,每月给米6斗。正统年间(1436—1449),又规定官俸按二八或三七比例米、钞兼支,官俸中本色比例越来越少。为了缓解官员中普遍的不满情绪,正统四年(1439)又规定,北京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每年官俸中增加本色1石,共13石;杂职官每月添2斗。至于折色,有时折给胡椒、苏木等物品,相比纸钞要有价值得多。
  最初,北京文武官员俸禄中的本色粮米和折色丝绸等物,也是分北京和南京两处领取。但到南京路途遥远,官员雇船搬运需要花费不少钱财,由此产生了不少变通办法。例如,洪熙元年(1425)允许父母在原籍的北京官员将部分俸禄改在原籍由家属领取。正统元年(1436),允许北京武官本色俸米中原在南京支领的部分,折成银两在北京领取[5]。但这些办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要视国家粮储、库银情况变通实行。例如景泰元年(1450),允许北京文官将本应到南京支领的俸米依照武官办法在北京折银领取,但到英宗复辟后,天顺元年(1457)又改回旧制,北京文官仍要到南京支领本色米石,不许在北京改折银两[6]。
  明代北京各府、部衙门大小官员在京领取的俸米共6万余石。自明初起,规定户部每年核算一次京师各府、部本年度在京支领的俸粮总数,漕粮到京时直接拨给各衙门收贮[7]。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京、通仓储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管仓吏役借放粮之机进行勒索和刁难,使京官得到一些实惠。为此,各衙门都各自建仓并设置管理人员(时称“斗级”),以负责粮食保管工作。但这样一来,事繁人杂,产生了不少问题。嘉靖四十四年(1565)规定,北京各部官员的俸米都改在禄米仓(地址在今北京东城区禄米仓)支领,每月各衙门造册前去支领。各府、部衙门原先设置的粮仓人夫一并裁撤[8]。
  官俸中折色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据黄瑜所著《双槐岁钞》中的记载:明代初期,在京官员俸禄全部支放实物,并且岁时还有赏赐。永乐年间规定,在京官员俸禄,春夏折发纸钞,秋冬则发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十分之六,五品以下折十分之七,余下的十分之三、之四为稻米。“高皇帝时,京官支全俸外,尚多岁时赏赐,正旦元夕冬至,例赐酒米钱。当时纸钞信用很好,所以官员都乐于折钞。宣德年间,改为禄米一石折发纸钞二千,然而纸钞信用逐渐变差,国家财政日益紧张,折放的纸钞几年才发放一次。成化五年(1469),御史李瑢充任内务府出纳,发现很多贵重的丝织品、书画、手工艺品堆积在内府仓库的尘土中,日久必然腐坏,建议将这些东西作为俸钞发放。所提建议得到皇帝批准。于是,请来经纪逐件评估价值,各衙门派官员领出,分发所属各官。以后,每过几年就这样发放一次,有的官员任职期间就没有支领过纸钞[9]。
  京营士兵和官府工匠月粮,是京、通漕粮供应的大宗,每年约需200万石至300万石。按照洪武年间的旧制,京军全部支米,没有改折。骑兵每月支米2石。步军中,统领50人的总旗,月支1石5斗,统领10人的小旗,月支1石2斗;士兵月支1石。宣德三年(1428)诏令,每年进京操练、守备的各卫军人,月支米3斗;服役的工匠、民夫,月支米4斗。此后数量虽有一些变化,但大致在4斗上下。成化至弘治年间(1465—1505),当漕仓储粮不足时,也将京军的部分月粮折成银两或铜钱发给[10]。
  按照规定,在京官吏和京军的月粮应按月发放,但鉴于仓储情况,也有例外。例如,正统元年(1436)三月,南方漕粮陆续抵通,而京、通两地缺少空闲仓廒。于是,明政府下令在京官吏军人等预支夏季三个月的俸粮。正统三年(1438)又由于同样原因,下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校预支四、五月份的俸粮。弘治七年(1494)八月,因北京粮价腾贵,明政府将太仓银折发在京官员军人等九月份俸粮,并提前一个月发放冬季3个月俸粮,以平抑京城粮价。
  京军的月粮原在京仓支取,匠役月粮则要到通仓支领。明朝前期通惠河不通,自通州至北京全凭陆运,花费较大。因为漕粮的大部分存储于通州仓,以至形成“京城仓有余而粮不足,通仓粮有余而仓不足”的局面。正统元年(1436),明政府下令在京官员、军士俸粮也改在通仓支领[11]。但是,京城军士因陆运花费过大,往往将所领粮米在通州就地变卖,携银钱回北京买米,由此导致京城粮食市场米价上涨。成化八年(1472),明政府采纳巡视京仓监察御史吴道宏的建议,规定:京军月粮十月份以前在通仓支领,十月份以后在京仓支领[12]。此后又修改为隔月轮流在通仓、京仓支领。成化十三(1477),因京军差役繁多,而且北京春、夏多雨,道路泥泞,军士到通州领粮往来不便,于是改为三月至八月在京仓支领,其余月份在通仓支领[13]。
  明朝支放仓粮制度屡有变化,头绪杂乱,始终没有形成一定之规。通州仓放粮有小放和大放之分。每月小放粮的发放对象是通州所属官吏、经历、攒典、甲斗、铺军和各卫修仓士兵及匠役领粮;大放粮的对象则是驻京各卫所及钦天监、御马厩、教坊司等。万历年间(1573—1620)是每年正月、二月、七月、十二月在通仓支领,其余月份在京仓支领[14]。
  自正统元年(1436)实行漕粮改折以后,每年改折约100万石,嘉靖至万历(1522—1620)年间,漕粮改折逐年增多。万历三十年(1602)实际抵京的漕粮只有138万余石,是历年来最少的一次。而京、通二仓历年陈存粮只有448万余石,仅够支用2年。管仓刑部左侍郎谢杰指出,如果明年(1603)漕粮抵京数额又如今年,那么现在存储的陈粮也将一并耗尽[15]。总督仓场侍郎赵世卿也在奏折中疾呼,太仓(指京、通二仓)入不敷出,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一旦漕粮运输误期,京师将不复存在[16]。早在隆庆(1567—1572)初年,户部尚书马森就在奏折中指出:明初制定的制度是,江淮以南地区,每年以400万石漕粮供给京师;江淮以北地区,每年以800万石税粮供给边防。一年的供给,正好可以满足一年的需要。边防守军没有求助于京师,京师也没有因供给不足而加派于各地。后来边境多事,军费逐渐增多。起初,每年只增加开支三五十万石,近来已渐增至230万石。结果是因为军士减少,屯田收入少了十之七八,盐税收入少了十之四五,民运白粮又挂欠十之二三,……九边中各边兵、马并没有比以前更强,而费用却比以前增加了几倍。如此这般,边境怎能不告急,京师仓储怎能不匮乏!再加上朝廷改元,诏告全国普免捐税一半,目前财政的紧张状况,已经到了最紧急的时候。[17]
  明朝后期京、通仓储的空虚,是明后期政治、经济危机的综合反映。它说明,明政府离灭亡已经不远。
  [1](万历)《明会典·卷38·廪禄一·公侯驸马伯禄米》。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7页。
  [2]《明孝宗实录·卷26》,弘治二年五月戊辰。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7页。
  [3](万历)《明会典·卷38·廪禄一·公侯驸马伯禄米》。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7页。
  [4](万历)《明会典·卷39·廪禄二·俸给》。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7页。
  [5](万历)《明会典·卷39·廪禄二·俸给》。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6](万历)《明会典·卷39·廪禄二·俸给》。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7](万历)《明会典·卷39·廪禄二·俸给》。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8]《明世宗实录·卷550》,嘉靖四十四年九月庚申。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0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9]《双槐岁钞·卷九·京官折俸》:“高皇帝时,京官支全俸外,尚多岁时赏赐,正旦元夕冬至,例赐酒米钱。(成祖)永乐间,营建北京,乃定每岁京官之俸,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其十之三若四,米也。是时钞重物轻,公私两便。宣德中,改以米一石折钞二千,然物日以重,钞日以轻,军国之需益繁,折支旷数岁仅一给。成化五年(1469),御史李瑢监内帑出纳,见纻丝绫罗纱褐缯布之衣帨(shuì,即手帕)衾褥,以及书画几案铜锡木诸器皿,皆委积尘土中,日久腐坏,将归于亡用,乃请以充俸钞。制曰可。以是,藏吏检会,驵侩(zǎngkuài,牙商)估值,枚识之,听各衙门具数,委官领出,分授各属。然自后亦数岁一行,有终任弗及支者。若钞,则支者日益罕矣”。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0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0](万历)《明会典·卷41·经费二·月粮》。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59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1]《明英宗实录·卷24》,正统元年十一月己酉。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1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2]《明宪宗实录·卷109》,成化八年十月戊子。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1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3]《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辛丑。转引自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1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4]《通粮厅志·卷四漕政志·关支》。
  [15]《明神宗实录·卷376》,万历三十年九月癸未。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3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6]《明史·卷79·食货志三·漕运》。参阅于德源《北京漕运和仓场·第七章:明代北京的漕运》第263页,同心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17]《明经世文编?卷298?马恭敏奏疏?国用不足乞集众会议疏》:“河淮以南,以四百万石供京师;河淮以北,以八百万石供边境。一岁之入足以供一岁之用,边境固未尝求助于京师,京师亦不烦扰括于天下。后因边庭多事,支费渐繁,一变而有客兵之年例,再变而有主兵之年例。然其初止三五十万耳,迩来渐增只二百三十余万。屯田十亏七八,盐法十折四五,民运十逋二三,悉以年例补之。在各边则士马不加于昔,而所费几倍于先;在太仓则输纳不益于前,而所出几倍于旧。如是则边境安得不告急,而京师安得不告匮!加以改元诏蠲其半,故今日之缺乏,视昔日尤甚也焉。”。参阅王培华《元明北京建都与粮食供应?第一章?第三节》第70页。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文津出版社2005年出版。

2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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