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第十六问:明、清两代发生漕粮改折的原因是什么?

  《漕运一百问》
  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编
  孙连庆/撰稿
  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
  索书号:F552.9-44/001(其他楼层);M75/388(九层地方文献)
第二部分  漕粮征收
  征收漕粮是漕运系统工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封建政权凭借国家强制力,将农户所产的税粮变成"漕粮"的起点。那么,怎样摊派、怎样征收,受灾歉收怎样折征;除了漕粮正额之外怎样加耗,怎样征收席、木,贪官污吏怎样利用征漕横征暴敛、巧取豪夺……这些就是本部分的主要内容。
  折征
  第十六问
  明、清两代发生漕粮改折的原因是什么?

  "全征本色"是漕粮征收的基本原则,明、清两代均是如此,但改折征银,则违背了全征漕粮本意。那么,为什么会实行改折呢?清代沿用明代的基本做法,看一下明政府如何处理改折事务,也就了解了清代的基本情况。
  下面是明代中央政府实行漕粮改折的基本情况:
  第一,因朝廷缺银而改折。明代的基本财政框架是:全国各种税赋年度最高收入为2950万石,其中1200万石作为地方政府官俸、行政费、抚恤金、养老金、赈济费、官府学校费等;800万石作为驻守西北前线军队的军粮;剩下的950万石中,120万石留给南京;其余830万石为北京中央政府的各项开支来源。这830万石中,400万石为漕粮,其余为货币收入。
  在明代二百多年间,财政状况一直不很宽裕,常常发生财政困难的情况。以军饷为例,在正常情况下,军饷应该直接下发粮食实物,但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京城百官及守军对白银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为此,明政府在发放官俸和粮饷时,不得不支放一部分银两。此外,或因边远卫军支领饷粮不便,或因丰年米价低廉,也相应地将官军月粮折银支放。由于以上原因,明政府不得不从每年的漕粮中折收一部分白银。这也表明,军饷已经占用了政府的其他项目开支。
  弘治十年(1497),户部批准将南直隶各府州应征漕粮,按"每石折银七钱"折银征解。弘治十八年(1505),因为蓟州边军月粮需要更多的银两,户部决定将山东、河南二省漕粮改折三年,"每年折收银五万石,裨边军、运军两得其便" [1]。即边军得到了饷银,运军免除了长途运输的劳苦。正德(1506-1521)以后,俸粮折银的规模扩大。嘉靖二年(1523),户部下令将南直隶各府州漕粮50万石,江北各府州及湖北、山东、浙江、河南等省份漕粮40万石折征银两。
  第二,为减轻仓储压力而改折。明代中后期,多年"全征本色",北京、通州等地仓储曾经出现积压过多的情况。为减轻新的漕粮对仓储的压力,明政府采取暂时改折的措施。正德二年(1507),通州以及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积储有余,甚至发生漕粮陈腐,户部决定将浙江、江西、湖广等地运往上述四仓的正兑米35万石,折银21万两"解赴京仓" [2]。万历四年(1576),京、通各仓积压过多,"足支七八年",而太仓库银积储不多,户部决定将"次年(全国)漕粮暂折十分之三",即将漕粮400万石中的114万石折银95.5万两,"解送太仓"[3] 。
  第三,因灾改折。成化十五年(1479),江西发生旱灾,户部批准将该省漕粮30万石改折征银。成化十七年(1481),河南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户部批准该省漕粮改折一半,即折征19万石。成化二十三年(1487)全国改折60万石。弘治五年(1492),户部尚书叶淇向朝廷进言:去年苏州府漕粮改折50万石,每石折银1两 [4]。以后遇有灾年,就应该折征银两。所亏粮额,以淮安、徐州、临清等仓储粮补充。每石漕粮折价,以"六七钱为率"[5] ,得到批准。当时市价为每石五钱,包括漕粮加耗(运费)在内才能折银"以六七钱",说明明政府已经把漕粮运费作为政府的正项收入。正德三年(1508),浙江因"灾伤重大"改折漕粮40万石,占该省应征总数的63%。这一年,全国漕粮改折116万石。嘉靖十四年(1535),东南各处灾害异常严重,户部批准本年改折漕粮150万石[6]。嘉靖二十三年(1544)八月,因"天下灾伤过半",户部批准将本年度全国漕粮改征折色三分之一,即折征120万石。隆庆五年(1571)明政府作出"岁折一百万石" [7]的决定,明朝后期,历年漕粮改折数额大体维持在100万石这个水平。
  第四,因缺船运粮而改折。正德(1506-1521)以后,漕政日渐废弛,在运漕船逐渐减少。嘉靖二年(1523)漕船已由天顺年间的11775只降至9995只,万历二十五年(1597)在运漕船只有5725只,共可载粮约193万石[8]。漕船奇缺,成为明政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造成漕船奇缺的主要原因,其一是正德四年(1509)刘六、刘七领导的农民大起义对漕运的沉重打击。史籍记载,农民起义军"横行齐、鲁、赵、魏、徐、沛间(其中大部分为漕运的主要区域)""鸣金鼓""发庾决狱""戮王臣,截漕舸"[9] 。仅正德六年(1511),江南、浙江、江西、湖广和山东等十总运军被"烧毁(的)运船计一千五百五十二只"。从此运船日少一日。当时的漕运总督张缙称,"各处运船少者三千二百只",约占运船总数的三分之一。鉴于运船紧缺,他提出将待运的96万石漕粮"暂征折银解纳,以免雇民船之费",户部只允许"量折六十万石",并责令他"以折粮余银(即运费部分)分送各提举司立限造船" [10]。史料记载,自从正德年间(1506-1521)刘瑾弄权以来,造船经费不能足额征收,海运船舶损坏得不到修理,山东原来海运的漕粮全部改为折色。嘉靖(1522-1566)以后,因缺船而改折的情况不断发生。嘉靖元年(1522),湖广漕船紧缺,当年漕粮改折16.61万石,为该省漕粮总额的61%。江西、湖广二总运军,因"新运缺船"户部允许将下年度淮安5万石、扬州3万石、徐州3.5万石漕粮改折征银,而将所剩运船全部拨给江西、湖广二总运军使用[11] 。
  运船回空受阻,影响运船的周转使用,也是加剧紧缺程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德八年(1513),江西漕粮因"征兑不及时",漕船到了北方已是冬季。途中 "受阻冻粮(共)一十七万三千五百石",占该省漕粮总数的30%。为此,户部准许该省明年漕粮实行折征,"兑军粮米折银如阻冻之数"。嘉靖三十一年(1552),新安河口溃决,以致大批北上漕船受阻,户部鉴于漕船回空过晚,影响明年新运,将明年全国漕粮"折(征)三分之一"。万历元年(1573),江北运河茶城段"淤浅,致回空粮船阻滞,不得南还者数千只"[12] ,严重影响下年新运。天启年间(1621-1626),运河部分河段多次被农民起义军截断,致使粮道阻滞,漕船回空延迟。明政府不得不下令,将部分漕粮改折征银。
  第五,因运军缺额而实行漕粮改折。自成化初年推行"改兑法"以后,为完成从杭州至北京的长途运粮任务,运军常年在风涛中奔波,栉风沐雨,甚至有性命之忧,任务繁重和苦累。一部分士兵千方百计逃避出运,甚至"弃船逃亡"。运军的逃亡与缺额,直接影响漕运任务的完成,为此,明政府一方面佥补运军补充缺额,另一方面,则实行漕粮改折,以减轻运输压力。
  成化十二年(1476)九月,通惠河淤浅,明政府征调山东"运粮蓟州官军一万名"前往疏浚,而将次年应该运送的30万石漕粮改折。弘治七年(1494),运河张秋段溃决,一时难以修复,户部准许将明年江南地区受灾州县漕粮折征5万石,原来应当出运的"所省运军,令分班休息" [13]。弘治十三年(1500),北直隶一总所辖德州、天津、通州等九卫运军共1700人,被调到团营备战,而将这些运军应该运送的5.4万石漕粮实行改折。明代中后期,运军途中死亡或逃亡的事件不断发生。仅湖广、江西、浙江等省卫所因"缺军、疲敝"而改折的漕粮即多达14万余石。嘉靖十四年(1535),湖广荆州左卫因运军缺乏,而将湖广、江西漕粮1.98万石折征白银,并将原有的运船60只分拨给武昌等缺船卫所使用[14] 。
  第六,因兵祸和民困而被迫实行改折。这里所说的"兵祸",是指明政府镇压东南农民起义军的战争,以及倭寇侵掠对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所造成的破坏。凡遭"兵祸"的地区,不仅经济遭到破坏,而且也危及漕运的安全。为此,明政府不得不对上述地区实行漕粮改折。
  正德六年(1511)十月,刘六、刘七领导的农民起义军被镇压后,明政府对山东、河南、北直隶等遭受战争严重破坏地区的漕粮实行改折,其中山东等"残破州县"漕粮改折10万石。嘉靖二年(1523),受当地农民起义影响,准许将河南开封府所属州县漕粮改折征银。
  明代中叶,倭寇对东南地区的侵袭,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嘉靖三十二年(1553),倭寇攻陷南直隶嘉兴县,烧杀抢掠,还"尽焚沿河运船"。浙江海盐、平湖等县也遭到倭寇侵掠,户部准许将该地漕粮"折银征解",嘉善县漕粮改折3.5万石[15]。正德、嘉靖(1506-1566)间,是东南倭寇最为猖獗的时期,遭受其破坏、骚扰导致漕粮改折情况也比较突出。此后,随着倭寇祸患的逐渐消除,由此引发的漕粮改折也相应减少了。
  明代中叶以来,东南地区农民的赋役负担,特别是运役和河工徭役负担极其沉重,由此造成农村严重的"田荒民困"甚至"田荒民逃"。明政府为缓解社会矛盾,对漕粮酌量改折。万历六年(1578)八月,鉴于东南地区已出现的严峻形势,皇帝朱翊钧下诏 "浙江等处漕粮暂折二百万石",即将全国漕粮的一半改折。其规模之大,为明代所仅见,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东南地区"民困"的严重程度。运河沿线各州县,因摊派河工疏浚漕河工役繁重,明政府经常实行漕粮改折。万历八年(1580),地处漕运要冲、夫役繁重的淮安府安东县,由于"田荒民逃"严重,全部漕粮实行改折。万历三十年(1602),总河都御史曾如春以修浚漕河急务,奏请"将河工派夫山东之东昌、兖州,河南之开封、归德四府所属各州县,(万历)三十年份漕粮通行改折"。户部鉴于"河工浩大",除开封、兖州二府所属州县外,其余各府州"俱准改折"。
  此外,还有由于特殊原因而实行的改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重大军事行动需要而改折。正德十四年(1519)八月,明武宗朱厚照南下巡幸,户部将苏州、扬州、淮安三府漕粮改折征银18万余两,作为经费[16]。二是因粮船"回避梓宫(皇家灵柩)"受"冻阻"而改折。嘉靖十八年(1539)湖广、江西、浙江、下江、南京、江北、中都等总运船,因途中"回避梓宫",又遇"河水涨发",致使受"冻阻"运船多达2900只,影响下一年度漕粮运输96.74万石。户部批准有关州县下一年度漕粮改折征银[17]。
  户部规定"被灾七分者,该年漕粮量折五分;被灾三分,仍征本色。"也就是说,农民在农田大部失收的情况下,也得完纳漕粮,充其量只是改折,由缴纳漕粮改为缴纳银两,变换方式而已。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明孝宗实录·卷222》,弘治十八年三月庚戌。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明武宗实录·卷31》,正德二年十月戊午。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明神宗实录·卷52》,万历四年七月丁酉。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明世宗实录·卷258》,嘉靖二十一年二月乙卯:"去岁苏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折银一两"。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6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5]《明神宗实录·卷26》,万历三十三年七月丁酉:"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6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6]《明世宗实录·卷119》,嘉靖十四年九月辛酉。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6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7]何乔远《名山藏·卷54·漕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1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8]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9]《明经世文编·卷120·江淮平乱碑》。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0]《明武宗实录·卷106》,正德八年十一月乙丑。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7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1]《明穆宗实录·卷50》,隆庆四年十月己酉。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8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2]《明神宗实录·卷17》,万历元年九月丁未。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98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3]《明孝宗实录·卷95》,弘治七年十二月甲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00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4]《明世宗实录·卷236》,嘉靖十九年四月壬戌。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0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5]《明世宗实录·卷411》,嘉靖三十三年六月丙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0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6]《明武宗实录·卷177》,正德十四年八月甲子。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0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17]《明世宗实录·卷231》,嘉靖十八年十一月庚申。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10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021/11/5

通州区图书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9, All Rights Reserved,TongZhou District Library

京ICP备 130510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