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一百问|第十七问:明代漕折银是怎样征收的?

  《漕运一百问》
  北京市通州区图书馆/编
  孙连庆/撰稿
  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
  索书号:F552.9-44/001(其他楼层);M75/388(九层地方文献)
第二部分  漕粮征收
  征收漕粮是漕运系统工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封建政权凭借国家强制力,将农户所产的税粮变成"漕粮"的起点。那么,怎样摊派、怎样征收,受灾歉收怎样折征;除了漕粮正额之外怎样加耗,怎样征收席、木,贪官污吏怎样利用征漕横征暴敛、巧取豪夺……这些就是本部分的主要内容。
  明代漕折银是怎样征收的?
  漕运是明代军国大事,对于漕粮改折征银这类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户部在处理时十分谨慎,对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下面重点记述征收环节。
  一、征收的日期。嘉靖年间(1522-1566),户部规定每年漕粮征收不过本年十一月;折色,即改折的白银,征收不过本年十二月。嘉靖以后,由于受到自然灾害以及漕运条件的影响,地方征收日期趋于提前,且不分本色折色。万历三十四年(1606),户部要求各地无论漕粮还是改折的白银,都要求在本年度十月份以内征收完毕。万历四十五年(1617),河南省50州县因"旱蝗为虐",户部批准"改折五分",并"限十月终通完解到,接济(北部)军需"[1]。
  二、催征的办法。按照户部规定,漕折银的催征工作在各地巡抚、巡按及漕运衙门的"专督"下进行。隆庆以后归"粮道"负责。征漕任务自上而下次第分派,各州县根据布政司分派的任务,具体摊派到所有粮户。大抵"每户给予印单一张",即催征通知书,上面开列某户应纳漕粮本色和折色等项数目,以便粮户按期如数交纳。
  三、征收的程序。漕折银交兑的手续大体分三个方面:一是按照银先米后的原则交兑。据《通漕类编·卷2》记载,万历年间(1573-1620)户部规定,各地"应折银照米石数一并交齐,折色不完,不许先兑本色;监兑各官必先验兑折银,方与兑粮。"先交折色,后交本色,这是明代漕粮交兑环节的一般原则。这项工作由监兑主事(后为粮道)催督执行。二是漕粮折色,是包括正项及运费杂项在内的。原来供运军沿途使费的部分,由于改折后运军不必起运而节省下来了,对此,户部规定正项部分必须解送北京,各地不得扣留挪用;杂项部分,即改折后所"省下(运费)杂用并减存运军行粮、料价等银两",则可酌情"量留"部分银两,"给发修船以备下年起运",其余则"尽数解部济边" [2]。三是交兑的办法。漕折银的交兑与漕粮本色交兑一样,即由各总、各卫所运军到漕司指定"州县(及其)漕粮派定地方"领兑,由州县掌印官负责将应兑运的漕粮及漕折银两交给运军解运。
  万历(1573-1620)间张栋在奏疏中说:"只因岁凶,籽粒无收。而岁输有额,难于尽免,故以本色改折色。"也就是说,在"颗粒无收"的重灾情况下,农民也必须完漕。《南湖考》记载:"万历十五年(1587)湖州大水,土为不毛;到十六年,民都枵腹,死者过半。"万历三十六年(1608)又大水,该府"改折漕银一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二两有奇,湖(州)民流离者、死亡者又不知其几也"[3]。农民已身陷灭顶之灾,求生不得,明政府还在征收漕银,横征暴敛,对"敲骨吸髓"这个词,作了最生动的注释。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明神宗实录·卷561》,万历四十五年九月乙酉。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80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明神宗实录·卷52》,万历四年七月丁酉。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81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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